深圳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真题(4)

2019-03-29 12:08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顶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

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日: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l月l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关于金额。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3-5天,最多不超过15天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四、建立健全现金算与内部控制 2.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

(1)出纳、记账、采购三方面的工作,应由三人分别担任,不能由一人兼任。

签发支票和付出款项应由两人分别签章。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核准制、备案制5天与3天;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基本存款账户(4种单位账户的使用范围是重点)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三种情况: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票据无效。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责任。

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七)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商汇)(现支)(现银本)(现银汇) 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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