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劳务报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使用税外,均应按规定自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 1.单位更名;
2.更换法定代表人;
3.住所、经营地点变化但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4.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范围; 5.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四)注销登记——15日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目前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行业和专用)、专业发票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以下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第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计税资料者。
第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第五,从l995年7月1日起,一般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3.专业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4.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管理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主要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不论有无应税收入。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期内,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三)数据电文申报
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种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征税期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企业。 (二)查定征收。
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六、税收检查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特定的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有: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榴扣缴;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