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份遗产让母亲继承。牛某认为阎某不应擅自放弃继承权,而应与自己协商,毕竟目前还是夫妻。如果阎某坚持让其母继承遗产,那么他将不再负担由阎某抚养的养女的抚养费。
问:对于牛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18.某男青年幼年丧父,其母与某村农民宋某结婚,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宋某。20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宋某考入县城高中后,与同班女同学云某经常在一起学习,关系较好,产生好感,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他们的往来。云某同其父母应邀去宋家作客,经与宋的父母长谈,方知宋的母亲与云的祖母是同胞姐妹,宋与云时父亲系亲姨表兄弟,宋与云系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云的父母认为双方辈份不同,开始反对这门婚事。但宋云二人感情甚笃,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婚姻登记人员给宋、云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婚后双方感情尚好。1996年以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多次发生争吵。1999年宋某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云某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云某经精神病医院鉴定为患有阵发性精神病,由其母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二人离婚。
问:(1)婚姻登记人员为宋、云办理登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于宋某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19.刘某(男)与范某(女)1990年5月自主结婚,1993年
范某与本单位同事通奸,被刘某发现,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范某同意,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二人于1991年领养的女儿由范某抚养。1994年7月刘某摸奖中得十万元大奖。1995年2月,范某要求与刘某复婚,刘某坚决不同意,但允许无房的范某搬到自己新分的单元房居住,一块吃饭,允许范帮助自己料理家务,但对复婚一事毫不松口。1998年双方因复婚之事以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刘某让范搬回自己住处居住,范某同意搬走,但要求分得刘某中奖所得之十万元的一半数额,即五万元。理由是:离婚后,自己再未和单位同事保持通奸关系,且多次提出复婚,近三年来自己又住在刘某的房子里,帮助刘料理家务,双方虽未复婚,但她尽了扶助义务,此外,养女在自己和刘某离婚后,一直由自己抚养,而刘某因养女在双方离婚后改姓范,拒绝给付抚养费,自己向刘某要求分得中奖所得,也是为养女考虑。双方诉至法院。
问:对于范某的要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20.钟XX(已故)在1989年5月与钱XX相识。1990年9月,钟XX将原籍自盖的三间瓦房变卖,得款7600元。同年10月,钟XX携款从原籍来到被告住地,与钱XX登记结婚。1991年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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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女孩,没满月即天折。此后,钟XX与岳父关系不睦,因生活琐事夫妻经常争吵,1993年5月,钟XX因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6月,钱XX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宣判时,钟XX口头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上诉。宣判后第7天,钟XX在狱中自杀身亡,案件终结。半个月后,姚X(钟XX之母)来到钱XX家,向钱XX索要钟XX卖房带来的7600元。钱XX说,钱早已花光。为此,两人争吵。姚X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钟XX的全部遗产。法院认为,钱XX与钟XX离婚在前,钟XX死亡在后。钱XX在钟XX死亡前已与之解除了夫妻关系,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问:(1)法院应否判决钟XX与钱XX离婚?为什么?
(2)法院判决钱XX无权继承钟XX的遗产是否恰当?为什么?
21.李男和王女同住一村,二人1991年初订婚,同年7月登记结婚,王女家中生活困难,其父母要求结婚后暂不过门(同居),待女方在娘家劳动一年之后,再举行婚礼,男方表示同意。一年以后,王女以种种借口拒不过门同居,双方只保持名义上的夫妻关系,1995年3月,李男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女不同意离婚,表示只要李男再给一些财物可以过门(同居),法院当即调解让李男给王女家3000元钱,叫王女去李男家生活,双方接受调解。事后,李男按协议给了王女家3000元钱,但王女仍拒绝去李男家生活,并不断向李男家索要财物,李男家表示,东西可以给,但必须在过门以后才给买。王女家则坚持先买东西再过门,两家僵持不下。95年12月李男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索要的 7000元彩礼,王女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彩礼钱,李男坚持如不退彩礼,则必须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王女说可以过门成亲,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分家单过、为自己盖三间房、过门后李男要与其父母兄弟姐妹断绝一切往来。李男不同意这些条件,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以“防止人财两空”为由动员李男撤诉,李男被迫听从。
问:(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离婚纠纷?有何处理原则? (2)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有哪些错误?
22.姜某(男)与丁某(女)自小同住一村,在一个学校
读书,中学毕业回乡务农时,又同在大队担任共青团支部委员。由于工作上经常接触,相互产生好感。1975年1月姜某应征入伍,双方保持通讯往来。同年12月,双方正式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双方书信日频,感情日增。1978年2月姜某探亲回家,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赠送给丁某2斤绒线,一件尼龙衫作为订婚礼物。1979年4月1日,姜某与丁某同居,4月2日,姜某与丁某一起拍了结婚照。姜某在没有部队开具结婚证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12日摆了酒筵,邀请亲友参加,与丁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向各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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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的亲朋好友发了喜糖。以后,双方感情融洽。姜某回部队后,丁某因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户口尚未迁入被告家,暂住娘家,在娘家生产队参加生产劳动,但经常去姜某家帮助料理家务,还参加姜某家造房挑泥等劳动,因而被群众及姜某父母赞为好儿媳。1980年9月,姜某在部队被提升为干部,思想起了变化,对丁某开始疏远。1981年9月探亲回家,对丁某更为冷淡。丁某多次催姜某同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都为姜某用种种借口搪塞过去。1982年初,姜某写信给丁某,声明:双方是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诬说丁某生活作风有问题,要求断绝关系。丁某在通过亲友多次做姜某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于1983年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
问:法院应否确认姜某与丁某的婚姻关系?确认的条件是什么?
23.牛某(男)与冯某(女)结婚多年,生育子女二人(均已成年)。婚后牛某喜新厌旧,长期和他人乱搞两性关系,并受到行政处分。有一次牛某明目张胆地将一女人领到家里同居,被冯某发现,冯某非常生气,要牛某当场认错,并要其明确表示断绝和一切女人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牛某不但不认错,反而打骂冯某,终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牛某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子女都很同情母亲,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并表示愿意赡养母亲,而拒绝赡养父亲。过了几年,牛某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无人照顾,托亲友找两个子女给赡养费,遭到两个子女的拒绝,牛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牛某与冯某的两个子女能否自行选择跟随父母中的一方生活? (2)牛某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4.童某(男)与田某(女)结婚前,童曾主动赠给田某人民币800元作为购置结婚衣服之用。田婚后用此款购置了录音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感情不和,又未生子女,田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发生争执。童主张,婚前给田的800元,由田用此款购买了录音机和洗衣机,录音机可归田所有,但洗衣机应归自己所有。田则主张:800元现款是婚前赠予的,并非索要,购买的物品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问:(1)法院应否判决童某和田某离婚? (2)童某婚前赠予田某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25.A男自幼被父母B、C送给D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1995年D移居美国,A由于正在读大学未立即跟随D到美国,1996年初,A的生父母B、C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遗留有房产三套和存款人民币九万元,除A外B、C还生有一儿一女E和F。1996年6月,D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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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也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经确认D在加拿大有别墅一座,身边有存款七十万美元,D别无其他子女。
问:A对生父母B、C和养父D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各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1)1万元是A婚前财产。它是A与B婚姻关系解除后、复婚之前的A的工资,故为A婚前财产。(2)1万元是A的个人财产。它不是A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因此,B对该项财产无平等的处理权,1985年A、B离婚时,B不应当参加分割。(3)1980-1985年A所得工资是A、B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平时作为夫妻生活共同消费,如果这笔财产仍然保存下来,1985年离婚时应依法在A、B二人之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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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1)应当驳回甲男的请求\离婚\之诉,认定甲男与乙女为非法同居关系。理由: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甲男起诉时,乙女已达法定婚龄,但双方同居生活发生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因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对乙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不予支持。理由:因双方为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答:(1)男方与他人通奸,不履行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男方两次提出离婚,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2)女儿长期随母亲生活,父亲不尽抚养义务,且思想品质不良,故判决离婚时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为宜,但仍应征求女儿本人意见;男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丁部或全部,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此外,男方还应支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3)财产分割中应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同时应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双方结婚已超过十年,家具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对于男方擅自变卖的家用电器也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故男方应给女方一定补偿。(5)分居期间各方所借之债,由于男方不负担家庭生活费用,他所欠之债应视为个人债务,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6)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应予适当经济帮助
4·答:(1)寄来的8000美元应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因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分割时应各分二分之一。 (2)二人操办婚事所借的钱属于他们的共同债务,应用共同财产偿还。 (3)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所欠债务法律不予确认,刘某借钱买高档服装属个人债务,不能以共同财产支付。
5·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某甲生前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均已早亡。某乙虽曾为其配偶,但是二人已经法定程序办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夫妻关系,又不曾复婚,因而法律不承认某乙是某甲的配偶,她无权继承某甲的财产。某丁是被继承人的同父异母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某丁应当继承被继承人某甲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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