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4)

2019-03-29 12:47

24·答:(1)童某与田某婚后性格不合,末建立夫妻感情,双方都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准许童某与田某离婚。(2)本案童某赠给田某的800元钱,是供结婚购买衣服之用,田某用这笔钱购买了录音机和洗衣机,婚后所购物品即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实际需要,由人民法院合情合理地解决。

25·答:(l)A对生父母B、C的遗产无继承权。因为我国的收养属于完全收养,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A被D收养后,其与生父母B、C之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已解消,其中自然也包括继承的权利。(2) A对D的遗产有继承权。A自小被D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A与D之间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A在我国继承遗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而对D的遗产七十万美元,应适用D的最后住所地即美国法;对D在加拿大的别墅,其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加拿大的法律。

结婚制度部分案例分析题

1、张山与刘本山是姨表兄弟,刘美丽是刘本山的女儿。刘美丽与张山同在乡办工厂上班,工作中二人产生感情。1993年30岁的张山与21岁的刘美丽准备登记结婚,遭到两家共同反对,理由是他俩属不同辈份的表亲关系,法律禁止结婚。 问:该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1988年甲(男)与乙(女)相识,当时双方均已婚。1989年双方先后与原配偶离婚,1990年乙带着儿子来到A市与甲同居,未领结婚证。乙在儿子的学籍卡父亲一栏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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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的名字,两人对外活动中均以夫妻相称。1995年两人时有矛盾,经常打闹。乙先后两次在外租房给儿子住,自己仍与甲同居。1997年4月2日,两人因钱的问题发生争吵,乙持刀冲砸甲的办公室。甲喊来居委会和派出所两位民警,在居委会主任及两位民警调解下,两人签订一份协议,规定甲付给乙3万元,以后两人无任何关系。后甲付了3万元,乙女搬出。同年6月,乙女让其妹以她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了结婚证明,与余某办理了结婚证书。8月,甲以乙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问:乙女是否构成重婚罪?子与父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3、李某(女)与史某(男)是同村村民。1993年2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在家摆酒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仪式后,史某与李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当时史某和李某均20周岁,同居期间,史某和李某盖了5间房,并置办了高档家具、冰箱、彩电等物。

史某和李某同居初期感情很好,史某靠做木工赚到一些钱,家中生活条件比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史某到城里做木工活赚了更多的钱,经与李某商量,史某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过了3年,史某在做工中认识了某个体业主王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并发展为同居关系。结识王某后,史某很少往家寄钱,也很少与家里联系。李某在家很长时间没有接到史某来信,非常惦念,到城里看望史某时,发现史某与王某在一起同居生活,李某非常生气,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史某离婚。 试就本案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史某与李某的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对史某和李某的财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假如李某与史某同居时年龄均为21周岁,法院又应该如何处理?

4、张某和纪某是同村村民。张某自小父母双亡,由哥嫂抚养长大。2000年,张某的哥哥生病住院,为此借了纪某很多钱。张某的哥哥出院以后,一直无法参加劳动,挣钱养家。张某当时正在上高中,也被迫辍学。纪某多次索债,但张家经济非常困难,无力还债。纪某提出娶20岁的张某为妻,以顶替债务。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嫁给纪某。

纪某便三天两头来张家讨债并扬言要扒掉张家的房子。在纪某的威胁和哥嫂的哀求下,张某与纪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拒绝与纪某同居。三个月后,张某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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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就本案案情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

(1)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撤销该婚姻?(2)双方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5、 80万元房产归谁,无效婚姻靠边站(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案)。(一般共同财产、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冯某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平原则)

冯某(女)和黄某(男)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他们曾以冯某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当时黄某出资50万元,冯某出资30万元。买房时双方约定,如果以后两人离婚,房产归冯某所有。2001年6月,冯某突然看到法院发给黄某的传票。原来黄某早在1988年便在农村与一张姓女子结婚,尽管两人已经分居多年,却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张某得知黄某再婚,将黄某告上了法院,请求:①追究重婚罪;②要求离婚。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①黄某与冯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②对黄某和冯某的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购置房屋时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因此冯某不能拥有全部房产的所有权。

法官认为,《婚姻法》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黄某与冯某尽管约定在先,但黄某出资50万元属于他和妻子张某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冯与黄对房产的事先约定实际上是分割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提示与思考1、谁的行为构成重婚罪?2、黄某与冯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3、黄某与冯某的财产如何处理?4、张某的权利如何保障?5、黄某与冯某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6、一起婚姻关系纠纷的几条救济途径----兼论新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之不足

朱某是一位下海闯荡多年的女子,创造了不菲的财产,离异后与赵某相识,通过几年的接触,朱某逐渐发现赵某品行有问题,遂向其提出分手,赵某不甘心,遂于2004年年初向某市A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80万元,A区法院对在名义上是朱某的财产(房产和小车)作了诉讼保全,朱某非常惊讶和气愤,因为她从未亲自同赵某去办理结婚登记,经调查,发现赵某向法院提交的结婚证(落款日期为1999年10月15日)有许多纰漏:(1)无编号;(2)署名有出入;(3)身份证号码错误;(4)钢印不完整,未将钢印号码盖上;(5)发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在双方户口所在地;(6)发证机关没有婚姻登记档案。据此,朱某认为,结婚证是赵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违背了法律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要求A区法院驳回赵某的起诉,而A区法院则认为,该案涉及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朱某遂向位于B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后者却以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朱某又向B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B区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A区法院可迳行审理裁判。 [审判]

朱某通过多方交涉,促使B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结婚证,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A区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赵某起诉,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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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一起杀人案件的量刑看事实婚姻的存废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

被告人周锦明(1970年4月出生)与被害人朱XX于1996年(时年20岁)相识并同居生活,后于1997年生一女儿。2002年4月14日晚,在温州打工的被告人周锦明得知朱XX与受害人陈继烈(1950年8月出生)相好,遂从温州赶到义乌,欲找被害人朱XX及其相好陈继烈报复。次日凌晨4时许,赶到义乌稠江街道办事处杨三村朱XX的租房的周锦明见朱XX不在租房,遂从朱的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去找朱。上午6时许,周锦明在杨一村菜市场找到朱XX,二人发生争执,后被旁人劝开。周锦明遂去找其舅子、叔叔扬言要把朱、陈二人杀掉。随后找到陈继烈租在杨二村龚XX家的租房,遇朱XX在陈的房内,遂发生口角。当被害人陈继烈走出租房站在门口的走廊上时,被告人周锦明趁被害人陈继烈不备,抓起陈的腿将陈往围栏外推,致陈继烈坠楼跌落在一楼院子的水泥地上,陈继烈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接着被告人周锦明又用随身带来的菜刀朝朱头、手、腿等部位连砍数刀,后携刀逃离现场,途中将刀丢弃在杨村小学门前。经法医鉴定:死者陈继烈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朱XX的伤构成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周锦明逃往云南省玉溪市,后被抓获。一审经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确认无疑,但对被告人的量刑存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与朱XX原均系未婚,双方自1996年同居至今,并生有一女(6岁),虽然现行司法解释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双方客观存在的同居(婚姻)事实应该认定。后朱又与被害人陈继烈相好,应认为俩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杀人行为论罪该杀,但鉴于这一情节,可不立即执行,以求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已不承认事实婚姻,被告人与朱XX自1996年以来的同居行为,属非法同居不应受法律保护。朱在婚姻上仍有自由选择权,朱与陈相好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有过错。被告人报复杀人,致一 死一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法院审委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周锦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原审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并无不当。故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完善建议

(一)法定事由的规定。无效的法定事由少,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多。将因乘人之危、欺诈、重大误解而为的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二)可撤销婚姻的1年的起算点:应从知道受到胁迫之日起算。 (三)被撤销婚姻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无效,无溯及力。 (三)离婚三大救济制度的适用

(四)适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一切规定。《婚姻法》第36条——38条有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的规定,也可适用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思考问题

1、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用什么文书(申请书、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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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用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 3、共同共有财产与夫妻财产的区别?

4、事实婚姻或同居一方又与他人同居的,应如何处理?

夫妻财产关系案例 夫妻财产关系案例

1、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已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万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蓄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的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万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店,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万元的一半份额即1万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万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万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 2、王丽,女,1998年父母因遇车祸先后去世,作为独生女的王丽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包括一幢房屋,10万元现金及房屋内的全部设施。1999年沉浸于失去父母之痛的王丽在偶然的机会与肖某相识相恋,并迅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丽父母遗留的私房内。2001年,王丽父亲的著作根据其父生前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出版,王丽获稿费5万元,存入银行。因王决心秉承父志,潜心写作,不同意生育,与肖某发生矛盾。遂双方于2001年12月口头约定,今后采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归各自所有。2003年,王丽在签订出版合同后遇车祸,造成严重伤害,住院治疗。肖某一直陪床照料达两个月之久。后肇事单位同意赔偿王丽医疗费、住院期间收入的减少以及预计未来收入的减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2004年,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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