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药品管理行政处罚证据与取证技巧

2019-03-29 13:09

药品管理行政处罚证据与取证技巧

根据《行政处罚法》要求,药监机关对药品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事实根据。药监机关据以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是药品管理相对人违反药品管理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而反映药品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作出也是明显违法的,因此,证据是药品管理行政处罚的灵魂和核心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行政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行政证据制度研究 徐继敏著)。药品行政处罚的证据证明对象主要是药品管理相对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事实。 一、行政证据形式及其基本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一切行政案件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我们在执法工作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参照,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中,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研究,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证据规则,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有效提高行政办案的水平和案件质量。

(一)、证据形式

行政处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明力,除证据来源合法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

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一般应调取原件,复印件、照片、摘录本等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由提交证据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该单位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

书证的收集方法:行政主体制作。制作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有:执法证件的亮明,执法人员的人数,来由,目的等的记载,通知书和告知书等的送达,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其必须真实,涂改处有签章或按手印。送达文书如果拒签,则须有证人证明等方式证明送达。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内部的程序性要求,有些相对人虽然不清楚,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但执法主体如果没有按要求去做,则在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也可能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裁决掉。如听政权利的告知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告知,告知书到处罚决定书的期间,处罚决定书宣告后送达的期间,登记保存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间与产品保质期间的冲突问题,复检期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冲突问题,送被检样品的方式和途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作到,都会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问题,或者说程序违法问题。另外还有执法中执法人员拍的照片,使用此证据材料时要附有文字说明材料。相对人提供。相对人提供的书证应由其注明提供时间和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许多是相对人不愿意提供的推说没有,甚至提供假材料的,常常增加执法的难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本着公平的原则有如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

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那么行政主体则需要证明“依法定程序要求过”,由此行政主体则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通知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复制。行政主体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询。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可以查询取得。但对此应当在案卷中附有说明材料。

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包括:复制的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行政主体制作的每一页书证应当有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者的签名或盖章,并且表明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涂改处按有手印。

凡是需送达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由当事人签收。

2、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现场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并注明“与原物相同”或有文字说明。

物证的收集方法:检查。药品管理法法赋予了执法主体的现场检查权,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主要形成于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在这种证据形式中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便与实物相互对应。物证的数量、型号、规格出处以及状态和特征等都要准确详细如实地记录;查封和扣押。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获取物证的方式须有前置条件,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可以成为复议

和诉讼的内容,法律在设置这种权利是都有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种必要性,这个前提证据要求的比较宽松,至于案件到底应如何处理,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只有等到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时才能最终认定;登记保存。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予执法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抽样取证。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取证方法。

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执法主体应保持物证的原物,原物保存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原物的复制件(但需证明与原物无误)或者照片、录像等,是种类物时保存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质证需要,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须相对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证明。这种措施是为了证明物证是真实的,获取是合法的,物证是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中产生的。通常单一物证不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证明、互为依存条件、互为证明关系,才能体现物证的证明力。

3、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应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调取复制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要求: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证据规定》第57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有两层含义: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排除掉;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不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向行政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制定文书,并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要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中,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运用多表现为“见证”的证明作用,如公证证明、新闻记者见证等,环节多在送达和现场检查拒签的情况下,也有取证过程的见证,由于技术性强的原因,此证据很少运用于整个案件的证明作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时有限制条件,要注意审查。

5、当事人的陈述。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在每页笔录中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在书面材料终了处签字。

要求:当事人陈述不等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并且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和辩解,执法人员要进一步的取证落实。当事人的承认,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知道这种表示和认可不利与己。要有签名或盖章和出具的时间。当事人陈述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在该处签字或按指纹。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拒绝签字或按指纹,则应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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