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二)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5、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三)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明效力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证书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5、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6、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四、药品稽查执法询问调查取证的几种方法
采取询问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是药品稽查执法中常用的方法。在稽查工作实践中,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询问方法。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方法:
一是开门见山法。执法人员直接向对方询问需要了解和核实的问题,要求对方直接给予说明。这种方法,适用于感觉起来为人诚实、性格直爽的调查对象;也适合业务素质不高以及与调查事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查对象。
二是矛盾突破法。抓住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证言、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之处,出其不意地用其矛攻其盾,在对方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很可能会问出真情。此方法适合于已经找出一定疑点且有不真实之嫌者。
三是论据突破法。利用已掌握的部分证言、证据做伏笔,避实就虚,虚实结合,围绕某一方向与对方进行交谈,待对方露出破绽时,再用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反驳,使对方不得不在证据面前承认相关事实。此法适用于执法人员已掌握部分证据,但对方隐瞒事实、避重就轻或百般狡辩的情形。特别对于一些惯犯,要有耐心,绝对不能长驱直入话题,而是通过长时间闲聊,将需要调查的问题作为伏笔,一旦对方漏出破绽,则可紧追不放,一举攻破。
四、感情诱导法:先不直接深入主题,通过和相对人聊天等形式,
取得情感共鸣,同相对人探讨解决问题的出路,获得相对人配合。一般适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时间较短的药贩。
五是政策攻心法。利用案例教育等手段,向对方反复讲明政策和法规规定,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攻克对方的心理防线,使对方放弃侥幸心理,承认事实,接受处理。此法适用于调查对象对所查出的问题拒不承认,存在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者。
六是突击检查法。对某些问题,当调查陷入僵局,或者对方提出新的情况、新的线索时,执法人员可将计就计提出或采取突击检查,进行现场核实,攻其不备。同时,进行现场核实也可验证执法人员的分析、判断是否正确以及被调查人员是否讲真话等。特别是对于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取得第一手证据资料,保存好相关的现场和物品,否则再次取证将给毁灭证据提供时间,贻误战机,可能后果将非常被动。
七、同时取证法:适用于涉及关系人较多的案件,在运用中向涉及的多个关系人同时取证,切忌关系人间相互联系。对多个当事人调查要分开进行,单独进行笔录,在调查同时最好有一名非调查的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进行沟通,以便有针对性地调查询问。案件调查的人员顺序可参照下列顺序:一是先客观后主观,先收集客观证据,然后收集当事人、相关人回忆、反映的情况等主观证据;二是先直接后间接,先收集能证明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后收集旁证材料;三是先过
程后结果,先广泛收集材料,然后再对证明违法结果的证据进行审查;四是先相对人后知情人,首先应固定相对人的证据,尔后收集知情人的证据加以佐证;五是先女后男,对女同志的取证往往更容易,可以从中对下一步调查选准突破口;六是先下后上,先向与案件有关的普通人员取证,再向有一定职务的人员取证。
八、多次多处取证法:通过多次调查询问,多次取证,防止做假证、伪证。通过多次调查造成回答内容出现自相矛盾,抓住突破口进行反问。适用于软磨硬抗,逃避处罚的当事人。
九、家属配合法:对于一些了解情况,身体状况确实有一定问题的相对人,为避免因调查时的紧张气氛造成相对人突发疾病的。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注意询问口气,尽量给相对人较宽松环境;另一方面,如果有条件的可以邀请其相关亲属列席,但不能允许参与调查,代替回答问题,避免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麻烦。对于不熟悉情况的相对人,执法人员也要注意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身体状况,同时也要避免相对人声称有病逃避调查询问。
十、一针见血法:对于个别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或自认为有保护伞,对调查询问满不在乎的相对人,要直击要害,在取得确凿证据情况下,向其讲明其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最严重处罚后果,以及其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打掉当事人的嚣张气焰。
此外,案件调查的人员顺序可参照下列顺序:一是先客观后主观,先收集客观证据,然后收集当事人、相关人回忆、反映的情况等主观证据;二是先直接后间接,先收集能证明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后收
集旁证材料;三是先过程后结果,先广泛收集材料,然后再对证明违法结果的证据进行审查;四是先相对人后知情人,首先应固定相对人的证据,尔后收集知情人的证据加以佐证;五是先女后男,对女同志的取证往往更容易,可以从中对下一步调查选准突破口;六是先下后上,先向与案件有关的普通人员取证,再向有一定职务的人员取证。
案件调查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和调查对象灵活把握,既然是技巧,就没有一定的固定规则,所谓“法无定法”,更多的经验需要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总结、充实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