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31号文)

2019-03-29 13:28

菏院政字[2010] 31号 签发人:郁章玉

菏泽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教学的核心环节是课堂教学,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对推进学校的教学改革,激励和引导教师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确保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评价目的与评价原则

第三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以教学质量评价促进我校的师德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促进本科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

的提高。

第四条 教学质量评价旨在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过程和教学质量起到监督、考核的作用。为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同时为教学评优等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条 以课程评价为基础的原则

课程是任课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载体,课程评价能具体反映出教师的授课水平与教学质量。本方案采取“评课”与“评人”相结合的办法,使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

第六条 以学生评教为主的原则

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是任课教师教学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和体验者,学生对每一位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最有发言权,学生的客观评价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因此,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必须坚持以学生评教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多元化评价的原则

教师的教学过程是一个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动态多变的、系统复杂的认识与实践过程。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应从多个方面、多种角度,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综合评价。本方案采取从“学生评教”、“系教学督导组评价”和“系教研室(同行)评价”三个方面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以上三个方面评价结果的相对权重分别为50%、40%、10%。

第八条 全面评价的原则

所有教师每学年所担任的课程至少有2/3以上门数进行教学质量评价;修读该课程的学生至少有2/3以上人数参与对该课程的评价。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课程表上列出的实验课、计算机上机和英语听力课等应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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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第九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严肃评价纪律,规范评价程序,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组织管理

第十条 教学质量评价实行校、系两级评价管理制度。 (一)成立“菏泽学院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

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各系系主任、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校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全面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校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二)各系成立“系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

系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有关系领导、教研室主任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本系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专业隶属本系任课教师的同行互评工作,从领导和教学管理的角度对专业隶属本系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系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对专业隶属本系任课教师的督导听课评价和学生评教工作。从教学专家的角度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高校的教学工作是一种高度专业化又充满个性化和创造性的培养人的活动,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课程有着不同的教学特点,不同的评价主体(层次)评价的角度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各系应根据《菏泽学院教学质量标准(试行)》(菏院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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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号)及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系实际,从考核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工作量及教师参与课程建设、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制定出系教学督导组评价和系教研室(同行)评价的具体评价标准和评价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生评教的操作程序,提高学生评教的客观性、公平性和统一性,学生评教原则上实行全校统一的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课程评价时间的确定

教学质量评价时间贯穿于全学年的教学活动之中。系教学督导组评价、教研室(同行)互评和学生评教活动,原则上每学期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期末集中进行。

第十三条 提高认识,规范操作

各系应切实做好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要让全系师生明确评价的目的、意义,明确评价的内容、标准和评价程序,要求师生严肃认真、公正公平、全面客观地综合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按时完成评价任务,并及时将各评价主体(层次)的评价结果报送教务处汇总、备案。

第十四条 严肃纪律,确保真实

在评价工作中,评价的主体、客体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价程序,确保评价数据统计准确无误。

第四章 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评教的办法

(一)系教学督导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的学生评教工作。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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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将对各系学生评教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系教学督导组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依据每个学期的课程表,负责印制本系学生的学生评教打分表。学生评教打分采用百分制。

(三)学生评教打分实行无记名方式,参与评教的学生数一般不得少于听课人数的2/3。

(四)在组织开展学生评教时,系教学督导员应深入到评教班级,说明评教意义、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认真组织学生现场评价,现场发票、收票、统计票数,由系教学督导员和2名学生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密封。待评教全部完成后,由系教学督导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生评教数据的录入和统计。

(五)学生评教成绩的统计与处理以评教班级为单位,取平均分。为消除个别极端数据的影响,按照参与评教学生人数10%的比例去掉一定数量的最高分和最低分(20人以下的,不去舍),具体操作办法为:评教学生数(有效票,下同)20—29人,去掉两个最高分、两个最低分;30—39人,去掉三个最高分、三个最低分;40—49人,去掉四个最高分、四个最低分;以此类推;对于同一班级学生选修不同课程或相同课程所选任课教师不同的课程(如大学英语分级教学、公共体育专项选修和全校公共选修课程等),其学生评教成绩统计则按照同一个系的选修学生作为一个评教单位进行统计处理;若某门课程由同一位教师任教于多个班级,则该门课程的学生评教成绩为该教师所任教各班级学生评教成绩的平均值;若某位教师同一学年担任多门课程,则该教师的学生评教成绩为本学年所任所有课程的学生评教成绩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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