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思维及其具体运用(2)

2019-03-29 13:39

(1)侦查思维的回溯性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用的是从原因到结果的向前认知事物的思维方法。而在刑案侦查中却往往与此相反,用的是剥茧似的回溯方法。刑事犯罪活动通常是在极其隐蔽的状态下实施,而且整个犯罪事件又具有不重复的特点,所以侦查人员不可能亲眼目睹该犯罪事件的发生及犯罪过程。要了解该犯罪事件的全部真相,那只能从犯罪所造成的犯罪现场出发,通过现场勘查所得的物品、痕迹等蛛丝马迹,来追溯产生现场这种结果的各种可能存在的原因。回溯法的价值,就在于侦查人员以这些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运用丰富的知识和慎密的逻辑思维,掌握案情的始末。

回溯法又叫溯源法。我们可以在两种意义上理解它。狭义回溯法是指从事件(事物)的结果推断其原因的一种思维方法;广义的回溯法是指根据事件(事物)发展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推断形成结果的一系列原因的整个思维过程。

(2) 回溯法的多种形式

① 充分条件式,即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前提的回溯推演形式。 ② 必要条件式,即以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作前提的回溯推演形式。 ③ 充要条件式,即以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前提的回溯推演形式。 ④ 二难破斥式。即以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为前提的回溯推演形式。

以上所说的“回溯”,都是把它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侦查中的一种常用的思维方法来讲的。这种思维方法固然是回溯性的,但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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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侦破整个案件的思维过程的回溯。所谓侦破一起案件的回溯,是指它与一起案件的形成在思维的进程上正好是相互颠倒而言的。

3、侦查思维的或然性规律分析

侦查思维的或然性,也可称为推测性(或排疑性)。它大体上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思维形式和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是或然性的;二是如何由“或然”逐步上升到“必然”,即由推测到“排疑”。侦查破案工作在运用命题(或称判断)这种思维形式时,也常表现出它的“或然性”。在对案件的整个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做出的命题多数是推测性的。或然性的推理既充分反映了侦查思维的或然性特征,也是侦查思维的重要内容,它包括直言或然性推理,三段论或然推理,联言或然推理,选言或然推理,假言或然推理。假说性(或称假设性)即猜测的解释,侦查思维的假说性集中体现在对案情所做的解释和设计。它虽是侦查人员主观想象(即假设的判断),但却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科学基础上。具体地说,就是以案卷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调查了解的案情等)为根据,对犯罪的构成,实施犯罪动机和可能实施及犯罪人所作的假定解释。这种解释虽然带有猜测的性质,但绝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和科学知识为依据的积极思维的结果。建立侦查假说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常见的有这样几项:案件性质、作案人、作案时间、场所工具方法的假设、作案动机和目的及作案的手段等假设。刑事侦查学中的侦查推论,实际上就是假设,侦查人员只需作出有根有据的假说,就容易理出案件的头绪、逐步发展线缩小侦查范围,有利于侦破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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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侦查思维的假设性规律分析

案件侦查的初期,侦查人员掌握的案件材料极其有限,这些材料通常不仅具有零碎片断和杂乱无章的特点,而且是真假并存。有的材料能够揭示事件真相,有的不能反映甚至歪曲事件的本来面目。加之,客观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侦查中不确定的、随机的因素介入,使得对这些初步占有的材料,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和思想方法,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活动情况和犯罪人的情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判断,为确定侦查方向,研究制定侦破对策提供依据。而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必须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侦查假设。它是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发现未知的案情,从而扩大人们对案情未知领域认识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刑事侦查工作认识案情和判断案情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形式。也就是在综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各种材料的基础上,以这些已知的有限的事实为依据,运用以往的经验,结合犯罪活动规律,对案件性质、犯罪时间和地点、作案手段和方法、犯罪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过程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提出各种侦查假定,以便根据这些假定的说明,去开展侦查活动。侦查人员是否善于提出假设,所提出的假设的科学性如何,都直接关系到侦破工作的成败、效率。因此,假设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尤其不可低估。

总而言之,侦查思维区别于一般思维形式,有着其特有的特征。从总体来看,侦查思维是一种对抗性的思维,而从侦查思维过程角度来看,侦查思维又有着回溯性、或然性和假说性的特质。侦查思维的回溯性决定了侦查思维的假说性,而假说性有决定了侦查思维本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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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所带有的或然性。侦查思维的或然性被不断证明并接近真理的过程中,假说性又不断被排除或被证明。只有从总体上把握了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从过程上把握侦查的回溯性、假说性和或然性,我们才能更为深刻的认识侦查思维这一在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又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并更好的运用侦查思维侦破案件。

二、侦查思维过程 (一) 具体的思维过程 1、假设的提出

首先是收集事实材料。首先是收集事实材料。事实材料是建立假设的先决条件和原始论据,没有事实材料的假设无疑是主观臆想,结果势必把侦查工作引入歧途。建立假设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主要来源于现场环境状况和各种遗留物品或痕迹的观察,调查访问、检验鉴定而获得的有关案件事实材料以及知情人、被害人的陈述等。案件事实材料收集得越多,就越有可能提出较有针对性的具体待证问题。由于案件事实材料是建立侦查假设的基础,因此,在收集材料时应力求全面、真实。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如犯罪人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常常伪造、破坏犯罪现场,有关知情人出于推卸责任、担心报复等原因而提供不实材料,侦查人员受自身的素质以及侦破技术落后等因素的限制,导致侦查人员做出假设时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有时并非是“事实”,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假设当然就不能正确。

其次是对掌握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地分析、组合与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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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掌握的案件材料不仅是零碎片断、杂乱无章的,而且是有真有假、真伪并存的。从案件材料中,经过梳理,将反映同一性质问题的材料归类,不仅可以发现虚假的材料,也可以找到这些材料所能够反映的待证问题。那些相对孤立的材料,则留待侦查假设做出后,再根据假设结论去进行合理解释或说明。在分析、取舍事实材料时应该注意防止主观偏见,先入为主。不能为某一项或某几项事实材料而把思维注意力集中在某一个方面,形成偏见而不能全面把握案情及各种痕迹及其他物证。特别是基于这些局部性材料而在头脑中形成基本初步假设的时候,更要防止偏爱对该初步假定起支持作用的事实材料而忽视其他,否则,就可能形成一个错误的假设而造成冤、假、错案。

再次,在综合分析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提出问题,为提出初步假设作为铺垫。在侦查初期,虽然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现有案件材料中有所反映的待证问题在客观上却有主次之分。往往需要做出初步假设的问题是案件性质、案件的形成情况和有关犯罪人的情况。问题的提出既不能贪大求全,也不能泛泛而论,突出案件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尽量使提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具体化。

有了初步假设,就要运所收集到证据对初步假设进行分析论证,看初步假设对已经掌握到的事实材料的说明力。侦查假设的内容具有多项性,对同一个案件或一个案件的某一个方面提出的初步假设往往不只一个,因此就要对多种初步假设进行选择。也就是展开假设之间的竞争。看初步假设对已经掌握的事实材料的说明力如何。对已知事实解释或证明得越多,则该假设的可靠程度就越高;反之就低。如果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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