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1.0.3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 1.0.4 道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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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城市道路 road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
1 快速路express way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 主干路 major 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3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4 支路 local road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5 居住区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
2.0.2 道路的常规照明(简称常规照明)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 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2.0.3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4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 semi-high mast lighting
灯杆高度在15~20m之间。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
2.0.5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6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7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o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8 泛光灯 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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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0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1 灯具的安装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符号为H。 2.0.12 灯具的安装间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符号为S。 2.0.13 悬挑长度 overhang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 2.0.14 灯臂长度 bracket projection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至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5 路面有效宽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符号为Weff。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二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 2.0.16 诱导性 guidance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
2.0.17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符号为Lav。
2.0.18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符号为UO 。
2.0.19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符号为UL 。 2.0.20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符号为Eav 。
2.0.21 路面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符号为UE 。
2.0.22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 (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 度)值。 2.0.23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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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4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25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26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对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失能眩光的一种度量。它是指道路照明灯具射入驾驶员眼睛中的直接光束形成的光幕提高了前方路面上目标的可见度阈,为了补偿这种失能效应,在对比度上所需要的百分比增量。符号为TI 。 2.0.27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5米宽的带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米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符号为SR 。
2.0.28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29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符号为LPD,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2.0.30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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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 明 标 准
3.1 道路照明分类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还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3.2.3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以及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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