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路面亮度 级别 道路类型 平均亮度 Lav(cd/m2) 维持值 一级 二级 三级 快速路、主干路、 迎宾路、 通向政府机关 和大型公共建筑 的主要道路、 位于市中心或 商业中心的道路 次干路 支路 0.75/1.0 0.5/0.75 0.4 0.4 0.5 —— 1.5/2.0 0.4 0.7 总均匀度 Uo 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 UL 最小值 路面照度 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眩光限制 TI(%) 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0.4 10 0.5 20/30 10/15 8/10 0.35 0.3 10 15 0.5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2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3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或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用XX/XX表示,“/”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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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在设计时尚应确保道路照明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 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选择低档值。 3.3.4 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完善、不同类型道路使用者的分隔良好的道路,宜选择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
表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与主干路交会 30/50 与次干路交会 20/30 0.4 与支路交会 15/20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在驾驶员视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注:灯具的高度角是灯具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的
交会区照明应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挡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也应选取表3.4.1中的低挡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流量大的道路 流量中的道路 流量小的道路 区域 商业区 居住区 商业区 居住区 商业区 居住区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20 10 15 7.5 10 5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 维持值 7.5 3 5 1.5 3 1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4 2 3 1.5 2 1 注: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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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执行3.5.2条的非机动车道路的照明标准。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1 光源选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功能性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在照度要求不高时也可采用装饰性灯具,但该灯具的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中4.13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选择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中4.20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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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5.1 照明方式
5.1.1 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时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包括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型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参照表5.1.2经照明计算后确定。
(a) (b) (c) (d) (e) 图5.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
(c)双侧对称布置;(d) 中心对称布置;(e) 横向悬索布置
表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布置方式 单侧布置 双侧交错布置 双侧对称布置 截光型 安装高度 H(m) H≥Weff H≥0.7Weff H≥0.5Weff 间距 S(m) S≤3H S≤3H S≤3H 半截光型 安装高度 H(m) H≥1.2Weff H≥0.8Weff H≥0.6Weff 间距 S(m) S≤3.5H S≤3.5H S≤3.5H 非截光型 安装高度 H(m) H≥1.4Weff H≥0.9Weff H≥0.7Weff 间距 S(m) S≤4H S≤4H S≤4H 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 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配置方式分为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图5.1.3)。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 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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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其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 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来确定。
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 灯具的最大光强瞄准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
(a) (b) (c)
图5.1.3 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
(a)平面对称;(b) 径向对称;(c) 非对称
5.2 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5.2.1 普通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符合本标准5.1.2的规定;
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在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5.1.3的规定。 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 3.4 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米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为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视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在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但要注意限制眩光。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必要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图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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