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酌情增加观测次数,确保基准点的稳定、可靠。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必须由专人使用经报批的仪器设备,满足
监测作业的要求,仪器设备应在鉴定有效期内。
第二十二条 按审定的监测设计方案进行各类监测点的埋设。
地表、道路沉降点在埋设前,应进行管线探测、挖探。挖探深度不低于测点的埋设深度,由于不进行挖探而引起的各类管线的损失及不良后果,由第三方监测单位或施工方监测单位(含相应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方监测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理单
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验收记录,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点埋设时,事先通知监
理,请监理单位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由监理、业主代表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监测点验收记录,对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部位的监测点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原状的记录,对不合格的监测点必须重新埋设。
第二十五条 监测点是一切监测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完善检查、
验收措施,并加强监测点的保护。
(一) 监测点埋设完成后,立即检查埋设质量,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 埋设人员应及时填写埋设记录,并存档初始
测量数据,并由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实地验收,并在埋设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 所有埋设监测点的实地位置应做精确记录,
露出地坪的应做出醒目标志,并设保护装置。
(四) 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做好测点保护,测点
损坏的,由相应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施工方监测点用红色油漆标记,第三方
监测点用蓝色油漆标记,并统一悬挂监测点标识牌。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 监测信息报送内容分为日报、周报、月报、
预警报告和总结报告五种形式(日报、周报、月报、预警报告统一简称“监测报告”)。
(二) 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必须按照统一的信
息反馈格式报送监测报告(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三) 日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日
监测数据汇总;③结合当日监测数据和工程
状态,进行工程安全评估,对监测数据异常的区段提出对应处理意见。
(四) 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周
监测数据汇总;③结合当周监测结果并综合分析,对工程安全趋势进行分析。
(五) 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②当月
监测数据汇总;③监测数据的时程变化曲线;④对工程当月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安全趋势进行分析。
(六) 预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施工进度和工
程概况;②对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 监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的监测总报告主要内
容包括:①工程概况,监测目的;②监测项目,测点布置;③采用的仪器型号、规格及标定资料;④数据采集的分析处理;⑤监测资料的分析处理;⑥监测值全时程随工程施工工况变化曲线及分析;⑦监测结果评述。
第二十八条 监测单位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监测报告自审后,应
立即进行信息上报。日报当天处理,电子文件当天18:00之前报送,纸质文件第二天9:00之前报送;周报为每周五下午18:00之前报送;月报为次月2
号18:00之前报送。
第二十九条 施工方监测报送
(一) 施工方监测上报给施工单位的纸质监测报告
为一式4份。
(二) 施工方监测应将监测报告电子文件发送给业
主代表、监理。
(三) 施工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安全风险监控与管
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料传递的相关规定上传监测信息。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报送
施工单位收到施工方监测单位的4份纸质监测报告后,签字确认后,自己存档1份,上报给监理单位3份。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送
(一) 第三方监测单位上报给监理单位纸质监测报
告2份。
(二)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将监测报告电子文件发送
给业主代表和监理。
(三)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安全风险监控与管
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料传递的相关规定上传监测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报送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报告后,立即进行对比分析、审核,审核完毕后自己存档1份,另上报给业主代表1份;并将施工方监测资料转给第三方监测单位1份。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各方的监测资料、监控管理成
果的统一归档,并负责“安全风险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七章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紧急状态指监测数据超过警戒值或工程出现紧
急情况时,具体界定按照“安全风险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手册”。
第三十五条 监测单位应在实施监测工作前编制紧急状态下
监测工作应急预案,并保证能够按照预案要求,在紧急状态下调集人力、设备等资源。
第三十六条 如果出现报警、抢险等特殊情况,监测单位应主
动进行加密监测,尽快给抢险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测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监测单位进行考评,工程管理
部会同安全质量部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考评。考评
结果纳入到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将来支付、招投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及
精度、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等能否满足工程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确立的各项监测项目及其变形速率等报警值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和设施是否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监测工作进行检查时,如发现
施工、监理等单位未能对监测工作尽到监管责任,或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成果保密
第四十条 监测、巡视成果归建设单位所有,未经允许,任
何监测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监测成果用于其他事务。
第四十一条 监测工作中,不得向社会人员透露监测信息,更
不得夸大监测对象的风险程度,以免误导舆论,不利于本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十二条 监测成果的发布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且应在
适当的时候,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