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纳入到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将来支付、招投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及
精度、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等能否满足工程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确立的各项监测项目及其变形速率等报警值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和设施是否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监测工作进行检查时,如发现
施工、监理等单位未能对监测工作尽到监管责任,或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成果保密
第四十条 监测、巡视成果归建设单位所有,未经允许,任
何监测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监测成果用于其他事务。
第四十一条 监测工作中,不得向社会人员透露监测信息,更
不得夸大监测对象的风险程度,以免误导舆论,不利于本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十二条 监测成果的发布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且应在
适当的时候,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