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予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十、项目登记后,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待工程项目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表领取。在证书保存期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如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遇到投标需要,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印件可代替证书原件使用。
十一、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后,应将《在舟项目登记表》抄送建设、监理、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
十二、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准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生产情况季报制度。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在每季度的前15天内向我委上报企业上季度在舟生产情况,同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季度工程项目部(监理部)生产情况(市属工程项目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上报)。
十四、我委将不定期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的办公场所、机构设臵、人员配备、经营行为等情况进行抽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不定期对工程项目部(监理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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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配备、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抽查(市属工程项目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抽查)。
十五、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分支管理机构和建设工地现场必须备有《备案手册》、《在舟项目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
十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
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如不再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的,可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后向我委办理核销备案手续。核销备案后,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将《备案手册》上交我委,一年内我委不再受理该企业备案。未办理备案核销手续的,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企业年审手续。
十八、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建委将取消其在本市备案资格,收回《备案手册》,两年内不得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1、备案资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同一年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3、同一年度在本市范围内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三次及以上的;
4、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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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市从事施工、监理活动期间,发生非法“挂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在同一年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7、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或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符要求,主要管理人员三次及以上抽查不到位的;
8、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实际到位人员与项目登记人员严重不符或三次及以上抽查不到位的;
9、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同时有二个及以上被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同一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被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令限期整改三次及以上或停工整改的;
10、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期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11、市外施工企业在本市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承接工程业务后不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不按时上报企业在舟生产情况及工程项目生产情况的;
1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发现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有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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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所列情况和行为的,应及时在其企业备案手册、项目负责人工作手册或总监工作手册等文件中予以记录。
二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应在每年度末对签订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1月5日前报市城建委。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照《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舟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进行。
二十一、根据工程项目部(监理部)考核情况,市城建委会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组成考核组,对签订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十二、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优良: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全部为优良;
2、合格: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全部为合格以上;
3、不合格:有一个及以上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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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十三、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束后,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及时与我委续签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并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续签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市属工程项目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签订)。无故不续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的,取消其本年度企业备案资格。
二十四、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业务活动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每年按时参加企业年审。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视为自动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取消其在本市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二十五、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年审工作由我委组织,会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成年审组,于每年1月份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年审。
二十六、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到我委办理年审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备案手册》一式二份;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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