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通用版本(新)8.28(2)

2019-03-29 15:36

5.3投标人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4)保修年限及售后服务承诺。 5.4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附后):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资质证书

(4)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6)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7)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8)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5.5 若采用联合投标的,须附联合投标协议。 5.6 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

5.7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内容。

6、投标函

6.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规定表格和投标函,格式不得更改。

7、投标报价

7.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7.2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7.3投标报价不得使用降价函或优惠报价。

7.4投标人应按固定价格报价,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7.5投标货币为人民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7.6投标价为到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交货价。

8、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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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函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8.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9、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9.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格式编写,并包括应有的附件和投标人认为需提出的其它资料。

9.2投标人应提交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其中壹份标明为“正本”,其余 肆 份标明为“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和封装,封皮上注明“(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9.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授权的代表人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书中。

9.4填写投标文件时如有修改,如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9.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9.6投标人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需费用自理。

9.7投标文件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袋。封袋上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封袋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9.8 所有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9.9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收投标文件:

10.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0.2未密封或封装袋完全裂开的;

10.3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的要求交验相关证照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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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效投标

11.1投标函、法人代表授权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分项报价明细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签署和盖章的;

11.2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有严重背离;

11.3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任何一项加注星号(“*”)的主要技术参数或商务条款要求的;或加注星号(“*”)的任何一项主要技术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1.4投标报价使用降价函、优惠价的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1.5被授权人身份无效;

11.6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材料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等;

11.7若联合投标,未附联合投标协议;

11.8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的;

11.9投标人直接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等要求且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或者投标人无投标产品详细技术规格,只简单写上“响应”、“符合”或“满足”等字样的;

11.10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他有效投标单位报价平均价50%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委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1.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12、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须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须于投标截止日前汇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帐号。

12.2任何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招标采购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其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除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外),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按要求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单位在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或不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哄抬标价等不正当活动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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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文件中有虚假资料经查实的。

12.6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计提利息。 12.7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退付(请各投标人上网查询预中标和中标公示

www.whzbb.com.cn):在预中标公示当天,未中标单位的投标及诚信保证金即可办理退还手续(备选单位的投标及诚信保证金,待预中标期满转为中标且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已领取后,方可退付);中标单位的投标及诚信保证金须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取全额保函形式的,保函经验证无误后,退还投标及诚信保证金)。

1、退付时,未中标单位携带投标及诚信保证金交纳收据到芜湖市政府第二招标采购代理处一楼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

2、退付时,预中标公示备选单位携带投标及诚信保证金交纳收据到芜湖市政府第二招标采购代理处一楼办理退付手续。

3、退付时,中标单位携带投标及诚信保证金交纳收据、履约保函收据(或履约保证金收据)到芜湖市政府第二招标采购代理处四楼综合室办理退付手续。

12.8履约保证金退付:中标人履行完合同后,携带合同一份、验收合格单一份、履约保证金收据到芜湖市政府第二采购代理处一楼办理退付手续(计息)。

12.9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提交规定数额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全部退还或扣罚全部或部分合同履约金(无息)。

附: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制度

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效运作,追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行政府(含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招投标和采购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的诚信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以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汇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帐户的,旨在担保其进行诚信投标活动的资金。

三、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诚信保证合同,并按要求交足投标诚信保证金。否则,其投标文件即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四、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参加投标活动的,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曾有重大违法记录;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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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7、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8、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9、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或以他人名义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11、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2、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1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14、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5、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或者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 16、在招标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17、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9、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的; 20、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1、故意以捏造、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2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3、投标时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已承办的工程项目管理任务,或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已中标(前项工程竣工日期在本次项目投标有效期之内),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24、投标时项目总监有已承办3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任务,或虽没超过3个以上在建工程管理任务,但存在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已中标(前项工程竣工日期在本次项目投标有效期之内),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25、投标时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发生第23、24项所述变更事项的,应将相关变更备案资料和原中标通知书放入本项目投标文件中。

五、投标人(含中标人)有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其所提交的诚信保证金归国家所有,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缴国库。同时1-3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六、诚信保证金提交标准及方法由投标人(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诚信投标保证合同中加以约定。

七、无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交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在预中标公示后满一个月即予以返还;中标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采购人)订立合同之日后5日内将诚信保证金返还或者转为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中标人应同时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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