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2、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设备进行常规和血流动力学检查。 (七)有2名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治疗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普通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介入放射学专业。
2、有3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或放射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治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资历,熟悉外周血管疾病的围手术期血流动力学管理。
2、经过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可的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相关专业培训基地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认真掌握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的适应证,严格遵守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采取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二)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由2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副主任以上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护理、康复计划。
(三)实施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植入材料价格、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每年要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评价机构对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1名为外院医师。
2、连续从事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3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建立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外周血管介入治疗器材。 (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附件4:
骨、关节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一)人工关节置换术
(二)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术
为规范人工关节置换与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关节置换和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工关节置换术或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术是指对具有人工关节或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指证的关节或椎间盘(髓核)采用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术和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应当有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骨科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二)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 (三)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在三级医院开展。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
(五)开展骨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骨科床位5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符合骨科科室专业技术标准。
(六)具备1-2名能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或椎间盘(髓核)置换的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医师。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骨科临床诊疗技术能力,经过人工关节置换和椎间盘(髓核)置换术技能培训的执业医师。
(八)配备有预防静脉血栓仪器、关节运动器、牵引床、关节镜、椎间盘镜,以及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形臂χ线机等设备。
(九)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有层流手术间1间以上,使用面积30平米以上,达到Ⅰ级洁净手术室标准,并配有电动止血带,C形臂χ线机等。
(十)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具备全身并发症的抢救处理能力;麻醉科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装备有先进的符合国家管理标准的麻醉机;重症监护室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配置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十一)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有检验科、放射科、药房等辅助科室,具有输血条件以及磁共振(MRI)、CT等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2、有关节、脊柱术后功能锻炼的设备。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骨与关节或脊柱外科治疗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骨科学专业。
2、具有10年以上骨、关节、脊柱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级专业委员会或中心或骨科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经过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可的骨科培训基地系统进行人工关节或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必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有3年以上工作资历,经过关节外科或脊柱外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
2、有2名接受过关节和脊柱功能康复专业培训并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技师,开展术后功能康复锻炼指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认真遵守骨科技术操作规程和诊疗指南,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工关节置换术或椎间盘(髓核)置换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人工关节置换术或椎间盘(髓核)置换术选择由具有人工关节置换或椎间盘(髓核)置换资质的主任医师决定,术者应由具有本技术应用能力的主任医师担任。
(三)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告知手术目的、置换材料价格、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每年要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评价机构对医院的技术评价和医师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骨与关节置换、椎间盘(髓核)置换的人体内植入或手术固定用医用耗材。
(二)建立手术医用耗材登记制度,保证手术用人体内植入耗材来源可追溯。在骨与关节、脊柱等置换术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手术耗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三)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本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建立健全人工关节置换或椎间盘(髓核)置换术后的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