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4)

2019-03-29 17:11

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乡级审核小组审核记录表

县(市、区、特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时间: 地点: 审核对象: 记录人: 参加审核人员: 审核内容: 审核结论: 乡(镇)党委书记: 乡(镇)长: 分管乡(镇)长: 计生办主任: 参加审核人员签名:

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县级审批小组记录表

县(市、区、特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时间: 地点: 审核对象: 记录人: 参加审核人员: 审核内容: 审核结论: 局长: 分管局长: 科室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参加审批人员签名:

农村部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领取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兹委托 代表本人为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代理人,代理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如本人在委托代理期间因故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则受托人的代理行为从本人退出之日起中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委托书一式三份, 本人、发放机构、县人口计生局各留存一份。

XX县(市、区、特区)XX乡(镇、街)XX村(居)

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公示

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黔人领发(2004)4号文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经本村(居)计生协会理事会协议,年 月 日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以下人员为拟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特此公示。如公示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公示不符的,欢迎举报。 本人及配偶生育情况 奖励扶助出生年月配偶婚状奖励扶助性别 民族 户口性质 家庭住址 婚姻状况 曾经生育曾经收养现有存活对象姓名 日 况 标 子女数 子女数 子女数 公示单位: 乡(镇、街道) 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党支部书记: 村(居)委会主任: 村(居)计生专干: 举报受理单位: 乡(镇、街道)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 举报受理电话: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XX县(市、区、特区)XX乡(镇、街)

经审核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公示

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黔人领发(2004)4号文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经本村(居)计生协会理事会协议,年 月 日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以下人员为拟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特此公示。如公示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公示不符的,欢迎举报。 本人及配偶生育情况 奖励扶性出生年民户口性婚姻状配偶婚奖励扶助对象家庭住址 曾经生育曾经收养现有存活别 月日 族 质 况 状况 助标 姓名 子女数 子女数 子女数 公示单位: 乡(镇、街道) 乡(镇)党委书记 乡(镇)长 分管乡(镇长) 计生办主任 举报受理单位: 乡(镇、街道) 举报受理电话: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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