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
进行可靠性运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双方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12. 最终验收: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达
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或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罚款及完成了向买方支付索赔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视为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买方进行的验收。
13. 质量保证期: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自买方、卖方签署临时验收
证书之日起24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缺陷。
14. 设备缺陷:是指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材料缺陷
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保证指标要求的情形。
15.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疏
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
16. 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
期间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必需的所有备品、备件、易损、易磨件及专用工具。包括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7. 设备监造:是指受买方委托、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按照本合同技术协
议的要求,对合同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卖方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的服务。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卖方的质量责任,也不能替代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18.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
人员。
19. 交货地点: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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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为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设
备购买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及附属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包括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其它一切物品及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指导。(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设备”)。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并应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还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导、正常运行、维修设备管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以下在本合同中统称技术资料),卖方具体供货范围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附件一规定提供。 本合同货物: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
1.2 本“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按本
合同附件一。
1.3 卖方将负责本“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六章,其费用
包括在合同第二章第2.1条总价第(2)项设备价格内。
1.4 卖方应自费派遣负责技术服务的代表和开箱检验人员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
场,其派遣人员的要求、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见附件一。卖方还应派遣有经验的、身体健康的、适合现场工作、具有丰富本合同相关设备方面工作经验的称职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指导人员(包括卖方分包商的技术指导人员)赴本“合同设备”现场对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正确的技术服务,具体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执行。卖方派遣的技术人员的要求、专业、人日数、责任范围等按本合同附件一。
1.5 卖方应负责对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具体规定按本合同附件一。 1.6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
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
1.7 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临时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负责
对合同设备进行定期停机检查和修理,买方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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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二十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
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批备品备件或从卖方免费取得制造该项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资料,但买方应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其收到时的类似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如买方需要,卖方有义务提供卖方自己加工制造的备品备件制造图纸。
1.9 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 1.10 对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
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 1.11 卖方应负责随设备提供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
1.12 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合同签字(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合同
附件一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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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价格
2.1 本合同第一章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设计服务、
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188,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捌仟圆整),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其分项价格如下: 设备总价(包括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相应的技术资料、技术指导服务、运输保险及税费等):188,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捌仟圆整)。 2.2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的设备价格,是合同设备在风电场施工现场买方指
定地点车板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保持总价不变。
2.3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的设备价格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
工程设计服务费用在内。
2.4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
费用。
2.5 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1条技术指导服务费应包括按本合同第六章中及附件
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费用,包括为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但不包括买方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 2.6 “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二。
2.7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
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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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与支付条件
3.1.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支付,买方均以人民币用电汇或汇票方式汇入卖方的账
户。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任何费用,将由卖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买方的账户。 3.2. 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对本合同项下2.1条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
法及比例支付给卖方。 3.2.1. 无。
3.2.2. 设备到货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将该
批设备总价的70%,计131,6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壹仟陆佰圆整)支付给卖方作为到货设备款。 1) 该批设备的完整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
2) 由买方施工现场代表签署的此批到货设备已移交买方的证明书原件一份。 3) 该批设备总价70%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式收
据正本一份。
4) 卖方出具的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5) 金额为本合同价款总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一份。 6) 卖方根据合同要求投保的买方为受益人的保单正本一份。 3.2.3. 买方将分批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款:
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在合同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设备总价的25%,计47,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圆整)。
1) 双方根据合同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该单元机组设备总价25%的资金往来发票或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的正
式收据正本一份。
3) 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现场实验报告。
3.2.4. 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规定,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通过最终验收,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9,4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圆整)。 1)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章和第九章的规定签发的全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最
终验收证书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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