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富源文笔山风电场(40MW)工程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采购合同
5.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
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卖方在国内直接向买方送达技术文件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5.14 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货运中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
均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5.15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到卖方制造厂、主要分包商对设备包装进行检验。
但该检验均不能减轻或解除卖方对包装质量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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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和联络
6.1 卖方负责提供合同要求完成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
发运至现场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包括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负责合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等工作。
6.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内向买方提交执行6.1条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
详细组织计划一式两份。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
6.3 卖方的技术支持方及分包(供)商对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应由
卖方统一组织协调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6.4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召开临时
会议的方案及开会的日期、地点,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5 各次联络会议及其正式会议双方均须签订会议纪要,各个纪要均成为本合
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当纪要内容与合同条款有矛盾时,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6.6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在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
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随时提出变更或修改,以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并向卖方作相应的通知,如果这种修改严重影响卖方的利益,双方将就要求变更的请求,共同进行研究,协商其对执行合同的影响,买方将据此提出变更通知书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有的话)。 6.7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概念设计、施工设计技术指导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
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为本工程而签订的其它合同的供货商,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传递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具有保密或专有性质的全部信息、文件、计划、设计、工艺、过程、计算程序、数据、系统和其它信息,未经合同双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6.8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及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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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人员,其行为、指导和决定将被视为是代表各自一方的。
6.9 为了进行有关“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工作,卖方应派遣称职的、合格的、
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第一批设备到货前10天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第6.15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6.10 如果在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范围之外的卖方的分包商人员希望参加
“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或去现场,他们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的批准,并自负一切费用。
6.11 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所有订货合同的分包合同,卖方应对与分包供货人或
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技术安排的接口工作和技术服务等问题负责,卖方应将本合同附件中所有设备供货人的名单提交买方,其需要在合同生效日之前由买方批准,卖方应将从该批准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人通知买方。
6.12 卖方应保证其从事设备设计及技术指导的人员皆全力为“合同设备”的最
大利益服务,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和不法行为,卖方及买方都将为此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协作,顺利开展工作。
6.13 在协调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问题,应提交合同各方指定的高
级负责人来讨论解决,在分歧解决前仍应按照原来的内容进行。 6.14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对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停
机检查和修理时,卖方必须许可买方同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6.15 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上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
误工期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中第(1)项费用0.5%的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高将不超过合同总价中第(1)项价格的5%。
6.16卖方需按技术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如本合同附件所列建议人
日数不能满足项目及现场服务的实际需要时,卖方不另向买方收取技术服务费,而自费完成必要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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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自备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
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初步验收结束后30天内移交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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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设备监造与检验
7.1 设备监造
7.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标准的目录和具体内容。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书的规定。
7.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
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设备包装质量及制造进度情况。
卖方有积极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3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本合同技术规范书所列的相应标准。监造的范围及具
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本合同技术规范书。
7.1.4 卖方必须为买方的监造检验工作提供如下服务和资料:
7.1.4.1 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
和月度检验计划;
7.1.4.2 卖方在设备组装和检验前3个月,将组装和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
在初步计划以后一个月提出详细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7.1.4.3 无偿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
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本合同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卖方在设备监造检验完成后应在一周内向买方递交正式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7.1.4.4 向买方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的便利。
7.1.5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检验等的管理控制程序,同
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并应认真配合买方对有关制造过程和检验记录的抽查。
7.1.6 买方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
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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