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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买方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买方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单独进行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及其分包(供)商的设备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检验组时,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
7.1.7 买方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
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进度和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处理方案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7.1.8 不论买方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买方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
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7.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7.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
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均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所附的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7.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与买方一
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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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但费用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
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或买方单方面(如果卖方代表未能参加)的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2天内作出答复,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7.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
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商议,如果买方认为有必要,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二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检。
7.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复验中对检验记录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
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7.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第7.2.2至7.2.5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尽
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下次付款和/或履约保函中扣除。
7.2.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风电
场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第九章处理。
7.2.8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6
个月。
7.2.9 上述第7.2.2至7.2.8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不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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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卖方人员参加或买方的索赔或商检局或质监局的决定所产生的责任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九章及附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7.3 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
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买方有权检查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的使用情况。 7.4 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买方有权决定按照国家的现
行标准和合适的其他标准进行检验。
7.5买卖双方及相关单位共同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在吊离车面前进
行外观和交货数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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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
8.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
在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买方负责基础施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吊装工作。卖方提供相应设备安装的技术指导。卖方人员应对其技术指导中的错误和失误承担责任。
卖方在首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交付起必须派有经验的现场维护人员全程现场维护,并根据终检结果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不合格项进行及时整改,如整改进度不能满足买方需要,买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从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款中扣除。 8.2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吊装。
8.2.1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的吊装由买方负责,包括吊装方案和计
划的制订、吊装人员和吊装设备的准备等,卖方应对买方的吊装方案和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向买方提供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吊装的技术指导。
8.2.2 吊装开始之前,双方技术人员应全面检查卖方提供的设备、设计图纸资料
是否齐全、买方负责的土建、电气等工作是否具备吊装条件。
8.2.3卖方人员将指导买方负责吊装的人员,按所要求的精度及质量完成工作。
安装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或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应承担责任。
8.2.4买卖双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买方现场及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 8.3 临时验收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根据合同设备的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现场检验合格并安装后随风电机组进行可靠性运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双方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8.3.1在按本合同的规定的外观检查中,如发现卖方所供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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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免费消缺或更换,如修理或更换设备超过所规定的日期,则作为卖方延期交货处理(具体见本合同9.14条款)。
8.3.2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
买方可同意在卖方保证自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8.4最终验收 :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货设备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性
能指标后,或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罚款及完成了向买方支付索赔后,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应视为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买方进行的验收。买方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一式两份。
8.5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推迟生产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如果买方要求
卖方推迟交货,买方推迟交货的要求最晚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60天提出。
8.6最后一批设备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如因买方原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地埋
式)未能进行吊装、安装、调试、试运行,买方应签署临时验收证书,但不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临时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二年内,如买方仍未进行吊装,在二年到期时买方应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如在二年内吊装,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调试结束之日起二年,但最长不超过临时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三年。
8.7 临时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临时验收证
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证函业已终止,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 “合同设备”在保证期终止三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
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10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8.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将有关设备作好安排以便于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一切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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