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毗及其他社会救助1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日低收入家庭住房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八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江山日城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性^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币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 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病因残不能独卫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独卫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巳成年但不能独正生活的孙}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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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场)负责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柱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目会)根据乡镇(场)的委托,承政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物价公安财政人劳和社保虏管、叠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人家庭惶^檀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乡镇(场)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奠和经赞。社区(居民委虽会)要有专职或兼职工作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八家庭收^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统计、物价、房管、人劳和社保等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根据我县经济和社舍发展水平,统等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向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原则上城市低收入群体要覆盖25%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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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的城市居民。
家庭收入指标,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定比例,结合家庭人目数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与城市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平均值确定。
家庭财产指标,可对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金银饰品等非生活必需财产进行折币计价,确定指标上限。低收入家庭人均时产指标上限,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2.5倍确定,同时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家庭全部存款(含现金)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2倍。
(二)家庭借出款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三)家庭投资的有价证券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四)家中购买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五)三年内购买的l000元以上家电(冰箱、彩电、空阙、数码相机、电脑、摄相机等按购买价计算)折币总和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六)家庭金银等饰品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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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唐产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八)民政部门认为的其它非生活必需的家庭财产累计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 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 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担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 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 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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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提供转让他凡所取得的个凡收入。
4、出售财物收入 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人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贷收入 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盘、收目借出款、收日储蓄性保障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和其他惜贷收入等。 6、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赞、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束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房产等财产。
普通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折币总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家有经营性店面;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三年内购买有明显超出生活基本需求的高档商品住房。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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