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4)

2019-03-29 17:47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和其他借贷收入等。 6、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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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系 乡镇(场) 居(村)委会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核定,其家庭收入(符合或不符合) 新化县低收入家庭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 (已或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已核 定的项目及结果如下:

1、家庭财产折币 元,其中: 工薪收入 元,经营性收入 元; 财产性收入 元,转移性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2、家庭财产折币 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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