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区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公(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驶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绐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助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赞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和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十)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奖励和扶助金; (十一)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结合专项救助进行。先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再由民政部门针对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并及时反馈专项救助主管部门。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一)申请受理。由户主本人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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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家庭成员身盼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婚姻证件及其复印件,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申请报告的复印件。
(二)收入申报。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发给“新化县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表》,要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人逐项填写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财产等情况、作出诚信承诺,并提供相应的收入类证明。
(三)核定收入。
1、调查。社区(居委会)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新化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场)。
2、核查。乡镇(场)可根据情况成立5—7人组成的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对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名单及其收入、财产再次张榜公示,时问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场)在《新化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场)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要通过一定的求证方式进行复核。县民政局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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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异议申诉。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县民政局应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以及乡镇(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民政局以及乡镇(场)、社区(居委会)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劳和社保(社会保险)、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具体查询办法按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如下:
(一)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县民政局、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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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场)、社区(居委会)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古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县民政局、乡镇(场)、社区(居委会)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二)对经营性净收入的评估,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县民政局、乡镇(场)、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三)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
1、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县民政部局、乡镇(场)、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2、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
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县民政局、乡镇(场)、社区(居委会)评估确定。
3、对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一个家庭占多
项出售财物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 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4、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县民政局、乡镇(场)、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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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
1、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4、赔偿收入。凭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情况的证明予以认定。 5、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6、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赡养费和抚(扶)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 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扶)养人口。
7、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8、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县民政局、乡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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