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2)

2019-03-29 17:54

4.3.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重现。 4.3.1.1 试验室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原始记录名称;

② 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

③ 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 ④ 样品状态描述; ⑤ 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⑥ 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⑦ 检测环境; ⑧ 检测数据; ⑨ 计算结果;

⑩ 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1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

12 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

13 原始记录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

4.3.1.2 现场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原始记录名称;

② 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 ③ 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样本基数、批量; ④ 样品状态描述;

⑤ 检测原因、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 ⑥ 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⑦检测环境; ⑧ 检测数据; ⑨ 计算结果;

⑩ 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1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

12 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

13 现场检测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见证人的单位及见证人签名。 ○

4.3.2 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 4.3.3 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有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4.4 检测报告

4.4.1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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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检测报告名称;

② 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③ 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④ 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⑤ 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代表批量; ⑥ 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等; ⑦ 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⑧ 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 ⑨ 检测结论;

⑩ 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等;

11 报告、审核、批准人的签名; ○

12 检测机构的名称与地址及通讯信息。 ○

4.4.2 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 ② 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③ 适用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④ 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4.4.3 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抽样日期;

② 样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生产者的名称、标识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③ 抽样地点,可包括示意图或照片; ④ 涉及的抽样程序和计划;

⑤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有关信息,如环境条件;

⑥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减少的说明。 4.4.4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

4.4.4.1 检测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4.4.4.2 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4.4.3 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4.4.4 检测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负责;

4.4.4.5 检测报告应加盖安徽省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逢章。

4.4.5 检测报告的发放应进行登记。

4.4.6 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涉及到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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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样品处置

4.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4.5.2 检测机构对拟检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4.5.3 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搜集和归档。 4.6.2 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4.6.2.1 管理档案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件、仪器设备资料等。

4.6.2.2 技术档案包括: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试验委托单等。 4.6.2.3 技术档案的保管应按年度、按项目、按编号的顺序装订成册,定期归档。 4.6.3 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但不得违背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实行数据自动采集的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的保存应按月录成光盘登记存档管理,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 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且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 4.6.5 档案保存时间:

4.6.5.1 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为3~5年; 4.6.5.2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4.6.5.3 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 5、检测能力 5.1 人员

5.1.1 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按检测类别分别符合附录2-1、2-2的规定。 5.1.2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或其认可的专项培训合格证书。

5.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证书。

5.1.4 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见证取样检测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专项检测类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均应从事本行业工作至少3年。 5.1.5 检测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

5.1.6 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7 检测机构应根据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足够的检测人员,每个检测项目的持有岗位证书人员均不少于3人。每个检测参数应有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5.1.8 检测人员应遵守《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5.1.9 检测人员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检测人员不得同时授聘于两个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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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挂靠检测。

5.1.10 检测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 5.2 设施与环境

5.2.1 检测机构的办公、试验场所应与其开展的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

5.2.2 检测机构的试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和通风等配置应符合检测标准、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长时间工作的要求。

5.2.3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及设施,并要有符合规定的记录。

5.2.4 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5 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尤其应注意且应保留所有相应记录。 5.2.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质或物品应用明确标识,严格控制使用,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5.2.7 检测机构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用电、用水、防火、防辐射、危险品存放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

5.2.8 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废气、废液及废固的处理符合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 5.2.9 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及内务管理制度。不得在检测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检测场所,尤其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5.3 仪器设备

5.3.1 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参数)相对应的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仪器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2的要求。

5.3.2 检测机构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应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编号、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量值溯源等。

5.3.3 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所使用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的周期计划。

5.3.4 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或仪器设备外,其它仪器设备可根据其质量、使用频次、工作稳定性、历次检定情况,提出可信的论证根据并办理适当的手续,适当延长检定或校准周期。而重要常用仪器设备应加强检定、校准周期内的期间运行检查,使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状态。

5.3.5检测单位应对检定、校准证书的结果和承担检定、校准的法定计量检定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进行确认并有记录。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①仪器重新安装;②仪器改造后;③仪器使用异常时;④仪器过载后;⑤仪器重新启用;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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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损坏修复后等。

5.3.6 仪器设备的自校应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所用测量的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并有专人负责。

5.3.7 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根据计量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合格”、“准用”、“停用”计量认证专用标识;非计量仪器设备也应用类似的标识表明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5.3.8 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查看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使用于检测,并作记录和处理。

5.3.9 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现场仪器设备要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3.10 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测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1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计划,并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

5.3.12 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建台管理。主要仪器设备应一机一档一台,并建立档案目录。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应包括:

① 仪器设备名称及其软件的识别;

② 制造厂名称、型号、系列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③ 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含接收时的状态,接收日期,启用日期); ④ 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⑤ 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⑥ 日常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及维护计划; ⑦ 操作规程;

⑧ 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自校规程。

5.3.13 检测仪器设备应进行自编号,自编号应与仪器设备的编号相关联。

5.3.14 应保存对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①标准物质名称;②生产单位名称;③标准物质唯一性标识;④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⑤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⑥标准物质的有效期;⑦领用人和失效处理记录。 5.3.15 报废设备应进行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5.4 检测方法

5.4.1 检测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的检测活动。

5.4.2 检测机构应按委托方的要求优先采用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规程或方法,并确保其现行有效。

5.4.3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规程或方法及时获得并执行。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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