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执行案件标的到位情况调查

2019-03-29 18:04

柯城执行案件标的到位情况调查

胡庆龙 任庆原 胡笑跃

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春节前召开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于2006年1月至6月,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工作寻求新突破必将是今年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5年底,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以柯城区人民法院2001至2004年的所有执结案件为对象,采用统计手段,利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执行案件的标的到位情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探究。本期《司法调查》专版特推出他们的调研成果,以期为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提供依据。 8%与66%:调解结案的案件, 申请执行的比例大大低于判决结案的案件 以柯城区人民法院2001至2004年四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与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情况为例,调查显示,有近半数生效的民商事案件判决书、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此外,还有不少行政处罚裁决案件、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法院执行。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比例大大低于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如,2004年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有32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8%,而同期进行执行程序的判决案件有514件,占全部判决案件的66%。

2001年以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当事人自觉履行率低,大多数民商事案件均需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与诉讼标的额的比值较高。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改革,实施了一系列加强执行工作的举措,“执行难”现象已得到有效缓解,调查显示,执行案件的标的额与诉讼争议标的额的比值逐年下降。

虽然申请执行标的额与诉讼争议标的额的比值有所下降,但是申请执行标的额的总量变化不大,可见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比以往更大。 表一:2001至2004年诉讼标的额与申请执行标的额比较

诉讼争议标的(万元) 3465 4733 5620 7737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申请执行标的(万元) 比例(%) 3026 2436 4205 2996 88 51 75 39 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完全不能执行案件居高不下调查显示,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仍十分严峻,执行标的到位率2004年为48%,只有不到一半,而完全不能执行的案件在2004年占到了38%。案件审结后完全不能执行,意味着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保护,而法院所给予的司法救济也未能奏效。对此,由于受“官府万能”传统意识的影响,不仅当事人不理解,而且社会公众甚至有的党政领导也不理解。零到位率案件几年来一直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1%至34%,即每年均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执行案件无法执行。这些无法执行的案件,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达到了70%,即基本上是较大标的额的案件。不能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

其中有一部分案件,诉讼阶段被告就下落不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也明知案件无法执行,只是为保住债权而申请执行;二是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如:2004年所收的30件行政执行案件中,有13件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农民,申请执行标的额都在万元以上,最高的达80000元。这些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有的甚至家徒四壁,根本无履行能力。 与此同时,全额执行到位案件比例不高,近几年一直徘徊在总执行案件数的40%左右,而其所实现的执行标的额却逐年下降。由此可见,虽然法院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采取了不少措施与方法,但是执行工作的效率不但没有得到预期的提高,反而出现了下降态势。

表二:2001至2004年全额到位案件情况统计表

全额到位标的占总标的比重

执行案全额到全额到年份 件总数位案件位所占

(件) 2001 491 2002 644 2003 818 2004 635

数(件) 比重 190 273 299 255

39% 42% 37% 40%

总执行标的(元)

全额到位案件标的(元)

30267625 18633903 62% 24366903 8662378 36% 42049010 9815074 23% 23966275 8003328 33%

不同视角下的执行标的到位率分析 要揭示影响执行标的到位率所反映的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表三是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主体所作的2004年的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的统计,表中已依标的额到位率作了降序排列。其中个体户标的到位率低于农民的原因,是个体户常会涉及一些标的额较大的经济案件,这些案件因超出其实际承担能力而难以执行,从而影响

了该类案件的整体到位率。而表四的排列顺序基本反映了不同被执行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统计结果可见,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对执行标的到位率的影响甚大,企业因其履行能力较强执行到位率可达60%以上,而无业人员,因无固定的收入,履行能力当然较差,所以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标的到位率最低,仅为19%。

表三:2004年不同被执行主体执行到位情况 涉案数身 份

(件) 私 企 20 公 司 98 职 工 92 农 民 298 个 体 96 无 业 33

申请标的(元) 78861 7428629 2179123 7846225 4656510 1066927

实现标的(元) 500205 4427517 1199422 3295085 1800305 207516

到位率(%) 63 60 55 42 39 19

表四:2004年不同被执行主体执行零到位、全额到位情况

总 数

零 到 位

全 额 到 位

总案案件比比案件比身份 总标的涉及标涉及标比例

件数数例例数例

(元) 的(件) 的(件) (%) (件) (件) (%) (%) (件) (%) 私企 20 公司 98 职工 92

788861 4

20 268608 34 11

55 455484 58 49 3648984 49 39 799944 37

7428629 23 23 2195795 30 48 2179123 22 24 504834 23 36

个体 96 4656510 28 29 2252179 48 36 38 1219320 26

农民 298 7846225 99 33 3287078 42 133 45 1831041 23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司法拘留手段在执行中起着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现行司法统计中所谓的自觉履行其实也是被执行人经过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后才履行的,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并非出于“自觉”。

表五:2004年不同执行措施和结案方式的到位率

结案方式 案件数(件) 申请标的(元) 实现标的(元) 到位率(%) 查封扣押 29 2793795 2231055 80 拘 留 17 1242913 573439 46 自觉履行 321 8006641 7614225 95 再执行凭证 114 4400466 248607 6 终结执行 122 5456770 2059700 37 其 他 48 3036461 724521 23

表五所反映的数据,仅从不同的执行措施达到标的到位率看,“自觉履行”的标的到位率最高,而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并不十分理想。但是不同的强制措施一般并非同时采用,执行程序运行之初,执行法官首先运用的是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传唤被执行人等常规方法,采取疏导、解释等解说法律,晓之以理,晓之以法,做其思想工作,千方百计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只有在经过不厌其烦的思想工作仍不奏效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以仅从这些数据尚不能完全对其他强制措施的作用作出全面的评价。 为此,法院对被调查的四年的执行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和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统计分析。

表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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