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效果
效 果
年份
拘留人涉案标实现标次
到位率全额到部分到零到位
的(元) 的(元)
(%) 位(件) 位(件) (件) 308230 98070 29 357626 102785 29 669119 581615 87 1242913 573439 46
1 8 6 2
0 0 1 10
5 9 4 5
2001 6 2002 17 2003 11 2004 17
从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案件的标的到位率来看,无论是那一种强制措施,其到位率的波动都较大,几无规律可循,原因是查封、扣押的作用取决于措施实施后是否奏效,如被查封的银行账户中是否有资金,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价值的多少以及能否变现等等,直接影响到标的到位率的高低。司法拘留也会因被执行人的态度而影响到位率。大多数案件在实施强制措施后,都得到了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毫无效果的只是少数。 执行标的到位率的高低,反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综合考察各类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及其中的全额到位、不能执行的案件数量,租赁合同、离婚及工程款纠纷案件,不仅标的到位率高,而且全额到位的案件数高,说明这三类案件的执行难度相对较低。某些案件虽然到位率并不太低,但能全额到位的不多,不能执行的比例较高,执行难度也较大。如交通事故案件,因为有保险或肇事车辆可供变现,所以到位率并不太低,但这类案件,常有没有投保或肇事车辆价值过低的情况,这种案件
执行难度就非常大,所以不能执行案件比例往往较高。执行难度最大的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如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可作为对其量刑的从轻情节,所以除非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一般都能在诉讼中履行赔偿义务,这类案件一旦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往往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法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表八:2004年部分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数案件类型
(件) 租赁合同 9 离 婚 28 工程款 9 借 款 45 交通事故 35 行政非诉 30 人身损害 42 抚 养 16 买 卖 82 借 贷 106 债 务 24 交通肇事 12 故意伤害 2 寻衅滋事 2
实现标的元) (元) 407088 343725 201613 2825014 594154 324519 335408 23058
1235030 1139523 131013 21600 0 0
全额到位不能执行 (件) (件) 6 1 20 3 6 1 22 14 9 10 5 17 16 9 10
3 7 39 43 42 12 8 0 11 0 2 0
2
申请标的到位(率459802 89% 402596 85% 263646 79% 3549867 53% 1518689 39% 827355 39% 9013008 37% 61629
37% 3684615 34% 3669179 31% 575963 28% 231381 181778 41542
9% 0 0
执行中的被执行人难寻、财产难找是每个执行人员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但是不同的执行法官因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水平等个体差异,其所执行的案件的到位率相差甚大。虽然可能存在执行案件本身难易程度的不同等因素,但执行法官个体差异是造成到位率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到位率最高的64.9%与最低的24.4%竟相差2.7倍。进一步分析可知,执行标的到位率较高的法官,执结案件数并不低。其业务素质较好,工作勤奋,善于做工作,并且采取查封、扣押和拘留等措施也相对较多,与到位率低的执行法官的表现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无能力执行、逃废债务严重、 制度障碍、地方和部门干预
是影响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的四个原因
关于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客观方面讲,一是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二是被执行人逃废债务严重;三是制度障碍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处理;四是地方和部门的干预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的实现。这是当前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执行工作效益与效率低等现象的原因,也同样是影响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的因素。
关于零到位案件,绝大部分出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类案件,导致不能执行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如2004年的执行零到位率案件中,采取了查封措施的有3件,占该年采取查封措施的29件案件的10.3%;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强制措施的有5人,占全年实施拘留总人数17人的27.4%;二是当事人下落不明,且又查找不到其财产。对于这类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虽经不懈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结果也不得不采取发放债权凭证或终结执行。
关于部分到位案件,其原因较为复杂。这类案件有高达27%的标的额没有实现,而案件却已结案。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申请人自愿放弃。这类案件往往是因为被申请人在诉讼中缺乏证据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差距较大,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大,申请人出于道德与良心而自动放弃部分其内心认为不应得的部分权利;或双方当事人关系尚好,而被执行人确无力全额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
二是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人虽非出于自愿,但是面对现实而主动提出放弃实际已无法实现的部分标的。这类案件,纠纷的时间较长,有的纠纷已有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如不少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
三是申请人被动放弃。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迫于外界压力和执行法官的压力,出于无奈只得作出部分让步与放弃。
关于全额和超额到位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凡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金钱给付执行案件在执行结案时,实际所执行的标的应当超过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额和申请人在申请时所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执行兑现的标的额,即“实现标的”应当大于“申请执行标的”。但实践中,多数执行法官对该法律条文的性质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中该条文被归于执行措施之中,既然是执行措施,那么,是否适用则取决于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可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种做法显
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本条规范是一条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就依法“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标的超额到位率低这一现象,也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 “执行难”问题的最终解决,
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调查分析表明,当前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不高。解决“执行难”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同样,要解决当前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低的难题,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奏效。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及法院的执行措施不到位。所以调查认为,要提高执行案件的标的到位率,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首先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债务人自觉履行率。其次是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依法用足法律手段。首先,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放弃行为,杜绝执行中的再调解行为。申请人放弃部分执行标的,必须有书面声明,执行法官应制作询问笔录,查明原因,并经执行庭长或局长审查批准。其次,严格依法执行,杜绝随意结案。对因迟延履行而形成的双倍利息,必须依法执行,不得随意不予执行。第三,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执行能力,是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 打破部门管理壁垒,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应当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各部门、行业都纷纷建立起各自的信息管理网络。如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网络、工商部门的企业管理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的资信管理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