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网络等。这些网络系统在各自的管理系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这些网络可以及时有效地查找到有关人员的去向、资产及资信状况。但因受本位主义和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各部门与行业都以管理或保密为借口,拒绝向其他部门开放其信息网络,对法院也不例外,形成了部门管理壁垒。调查建议这些网络应向法院开放,使法院能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去向、资产状况等,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促进案件及时执行。
尽快推广从基层组织中选聘人民法院执行联络员的执行协助网络制度,借助社会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也是提高执行效率的有效途径。
此外,应当建立信用监督机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构建社会诚信机制。形成失信者人人唾弃、在市场经济中寸步难行的社会风气,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敢轻易冒险。尽快建立由法院、公安和工商、财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高档宾馆、商场等高消费行业联网的社会联动失信惩戒机制,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对失信者的制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尽快完善强制执行立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是这些年来“两会”中很多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随着执行工作的发展,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条文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适当提高罚款金额和司法拘留期限,增强震慑力;将拒不执行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及提供有关文件的命令的行为列入妨碍执行行为进行处罚;增设执行拘传措施等,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应当说,所谓的“执行难”问题,包括目前执行标的到位率较低的现实,都是整个社会矛盾和经济、法治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力度仅仅只是影响执
行标的到位率的一个方面。因此,“执行难”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人民法院而言,现阶段仍需不断深化执行改革,健全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在依法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以“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为主要指标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并进行广泛的宣传,让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理解执行工作的性质,推动执行工作依法、科学、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