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实践性 C.双务 D.双方
【例题34】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 )。 A.租赁 B.加工承揽 C.定金担保 D.借贷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表意人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①有当事人,②有意思表示,③有标的(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④特别要件:如实践性行为中的交付标的物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论述)
①主体合格: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首要条件)。 ②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③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有效条件)。
④形式合法:即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单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 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条件须是合法的、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并且,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B.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C.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内容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单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期限须是将来的确定发生的事实。
B.始期与终期:始期,指在成立时暂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 终期,指在成立时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
【例题35】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卖给乙。该合同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例题36】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回国,甲将终止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在甲的儿子回国之前,则该约定属于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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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一直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37】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例题38】下列行为当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是( ) A.李某捡到手表 B.张某和赵某签订合同 C.王某写作出一篇论文 D.刘某偷窃赵某的机动车
三、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单选)
1.定义: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以外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以及纯获利益以外的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末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3.法律后果(★单选)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注:无效的民事行为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 后果:终止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单选)
1.定义: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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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合同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单选)
1.定义: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2.特征:是否生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即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 3.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法定代理人确认; 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③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例题39】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一、代理的概述( ★★简答: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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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
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如代办房屋产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代为进行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 2.不得代理的行为:(★★★选)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代为演出、讲课。 【例题40】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被代理人 B.自己
C.被代理人或者自己 D.行为人
【例题41】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的是( )。 A.代为书写遗嘱 B.代拟发言稿 C.代买办公用品 D.代为主持会议
【例题42】下列行为中,不得代理的是( ) A、立遗嘱B、购买机票C、存款D、购买股票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①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②法定代理,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在性质上属于全权代理;③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本代理和复代理(★★单选):
①本代理,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②复代理(又称转委托),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复代理的效力归于被代理人。注意:
A.转委托要求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代理人对转委托负责。 B.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紧急情况”指代理人有急病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C.在再代理中,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也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只有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滥用代理权的禁止:①禁止双方代理(即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②禁止自己代理(即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例43】甲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车,丙委托乙转让一辆二手车,遂乙同时代理甲、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行为属于(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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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与第三人串通的代理 D.无权代理
【例44】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1)特征: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后果:①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未经本人追认则无效;经被本人追认则有效。②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③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单选、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除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合法行为等),还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①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②行为人无代理权;③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④须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后果:①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②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③相对人有撤销权。
【例45】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而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
【例46】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戴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例题47】甲厂业务员王某被开出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到甲厂,甲厂拒收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 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 王某的行为为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D. 王某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
第八章 诉讼时效
时效,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分为:①取得时效也称为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民法没有规定);②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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