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3)

2019-04-01 19:02

墨家认为,“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无统一的是非标准。因此,必须推举天子和各级“政长”,由天子“一同天下之义,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这就意味着国家和法律产生了。

(4)、刑赏论

墨家重视刑赏的作用,“以劝贤沮暴”。施行赏罚应做到“赏必当贤,罚必当暴”。 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公正执法。 1).对赏罚的处理应及时、准确。 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 3).赏罚应公正无私。

(5)、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

墨家强调要保障“赖其力”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并认为人类只有努力劳动,才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他们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惩罚那些不劳而获的“亏人自利”的行为,以保护私有财产权。 (6)、尚贤说

墨家反对贵族世袭制,主张“尚贤事(使)能”,认为“三公大人之务,将在于众贤而已”。他们要求“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贤者举而上之;不管出身地位,“有能则举之”。 墨家的“尚贤”思想,开启了我国古代“任人唯贤”风气之先河。

墨家法律思想反映了小生产者的要求和愿望,在中国法律思想吏上占有重要地位。 4、特点

(1)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的特点:①墨家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②墨家有严格的纪律;③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④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2)墨家的“兼爱”与儒家的“仁爱”的区别:①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厚薄,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强调普遍的爱、平等的爱。②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是有己有人,先人后己。③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3)墨家对待赏罚提出的原则:①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②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③赏罚要公正无私。 (4) 墨翟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律起源论; 同时以“ 爱人利人”为标准, 衡量当时的礼法制度, 评价各

派的观点学说, 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和执法主张。 5、意义

墨家的\兼爱\主张,集中地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有私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具有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等级剥削压迫的积极意义但是, 在阶级社会里, 希望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互爱互利, 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墨翟所说的“ 法”或“ 法度”, 泛指一切标准、规范或者制度, 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但从他强调的“ 至士为将相者皆有法”, 以及“ 治大国”、“ 治天下”等方面来看⑥ , 无疑包括了我 们今天所说的“ 法律”和“ 国家制度”的内容。明确地强调法的重要,同时将法与圆规、曲尺、绳坠等度量衡相比拟, 以突出法律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是墨翟论法的一个特点, 并对后来的法家、荀况等对法的论述有着直接的影响。 第六章 道家的法律思想

本章学习时要掌握《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另外,要特别结合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来学习道家法律思想,看道家是如何批判儒家和法家的基础上,阐释自己的主张的。 第一节 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1、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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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渊源

3、内容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①“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统治者应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②“无为而治”论。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③废弃仁义圣智说。道家认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只有摒弃,才能使人们保持纯朴的天性。④否定人定法。道家主张废弃一切法度和规章制度。⑤“君人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4、特点

道家在理论上有两个主要特点: 一是以“ 道”作为其思想的中心主旨; 二是强调“ 法自然”, 即人必须顺从自然的制约。 5、意义

道家将哲学、政治、伦理融在一起, 主张“ 绝圣弃智”、“ 清虚自守”的“ 无为而治”。这些主张, 在当时具有反对剥削、压迫, 要求自由的进步意义, 后来也对农民起义与社会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其中悲观颓废, 逆来顺受等消极因素, 后来经过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 成为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 或者成了封建士大夫用来慰藉官场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因此, 在秦汉之后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 只有道家思想才能够与正统的儒家思想相抗衡。二者的相互补充, 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

第二节 《老子》中的法律思想

本节要掌握其自然法主张,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对照第四章和第七章的内容,重点领会《老子》对礼法的否定。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老子)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一切顺应自然,遵照自然法则办事。“道”是宇宙万物的本体。除人定法以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它广大无私,“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它永恒存在,“天长地久”。 (2)、顺应自然,无为而治 (老子》主张顺应自然,“为无为,则无不治。” 因此,它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 1)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 2)反对苛征暴敛。 3)反对战争。 4)不尚贤。 (3)、“绝仁弃义”,“绝圣弃智”

《老子》认为仁义、圣智都是违反自然的等东西,“大道废,有仁义”,应该弃而不用,“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4)、“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老子》崇尚自然,反对人定法,认为“天下多忌讳(指法制禁令),而民弥贫”。统治者制定法令越多,盗贼反而多有,“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4、特点

《老子》“ 无为而治”的法律观, 是针对儒家的“ 礼治”、法家的“ 法治”以及墨家的“ 尚贤”等主张而提出的。通过对于儒家所代表的封建贵族、法家所代表的新兴地主、墨家所代表的小生产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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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的否定, 表现了处于社会下层的隐士阶层法律思想的倾向和特征。 5、意义 《老子》完全否定了仁、义、礼、智固然不足取, 但它以“ 无为”取代“ 天命”和教化, 认为“ 贵以贱为本”的道胜于“ 贵贱不愆”之礼, 否定了忠、孝的天然合理性, 这对于揭露贵族“ 礼治”的虚伪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庄子》自然主义的法律思想

本节要注意领会其对《老子》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及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能够解释\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论断。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一、自然法思想

《庄子》认为“道”永恒存在,无影无形,“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 神鬼神帝,生天生地”,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和主宰。“是故古之明大道 者,先明天”。“天道”是自然无为的,人们应当效法天道。 二、毁法论

(一)繁法严刑给人们带来无穷的灾难。 (二)毁弃一切法度。 三、反仁义圣智论 (一)否定仁义礼乐。

(二)否定圣智和文化技艺。 4、特点

强调独立的个人自由, 抽象的精神自由,绝对的无限自由, 构成《庄子》自由观的特征, 也是其法律虚无主义的重要表现。 5、意义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对后世有一定影响。

《庄子》深刻地指出, 君主、诸侯、官吏们隐瞒真相而责怪“ 不识”者, 有意刁难民众却对“ 不敢”作的人治罪。由于他们“ 日出多伪”, 上行下效,“ 士民安敢不伪”? 民众在“ 力不足”、“知不足”“ 财不足”的状况下用“ 伪”对待他们, 成为“ 盗贼”。那么面对上上下下的盗窃之行, 应该责备谁呢? 答案只有一个: 当然是“ 日出多伪”的君主。由此可见, 虽然《庄子》对君主专制等级制度的批判远非科学, 也不尽正确, 但却异常深刻。它明确指出了仁义礼法是对人性的破坏, 是社会罪恶的根源, 从而具有反封建的意义。

《庄子》在命定论的基础上, 提出了与西方和现代自由观完全不同的个体的、绝对的、精神的自由。这种蔑视权势, 淡泊名利和脱离现实的“ 虚无”, 是《庄子》自由观的表现形式; 追求人格的独立和精神自由,这 在批判、揭露封建法制的罪恶和否定其理论依据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古代个人意识的觉醒。然而,《庄子》中强烈的虚无主义和命定论思想, 否定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很不利于古代法律和法律思想的发展, 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统治者取其命定论和悲观失望来麻醉人民; 失意的士大夫取其自我解脱以逃避现实, 同时也用其冷嘲热讽以抨击时政; 小生产劳动者则吸收其虚无主义以反抗封建暴政。《庄子》所鼓吹的全生养性、遁世出世等, 后来演化为道教的宗旨。 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法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1、背景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新兴地主阶级大都是非贵族出身,主要由军功官僚和工商富民组成。他们反对新贵族的垄断和世袭特权,主张建立新的君主集权的官僚制度。他们提出了\法\的观念,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作为自己主张的标志。法家是一个具有共同政治主张的学术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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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渊源

法家学派形成的历史过程: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反映其意志和利益的法家学说也逐渐发展起来,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术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学家的集大成者。

法家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有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战国末期的法家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有齐国法家、韩非和李斯。 3、内容

法家法律观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①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级,他认为,在下世,人们激烈争夺,为了确定事物的所有权,需要制定法律,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②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 ⑵“以法治国”论。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①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②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反对包括君主在内的统治者枉法任私。③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④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广为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⑶法的纲要——赏与刑。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商鞅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只有大权独揽,才能树立自己的威势。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他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实行绝对专制。 ⑸“术治”论。法家的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韩非特别强调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⑹文化专制论。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文化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总之,法家的思想理论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需要,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 4、 特点

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对立。①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规定,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②此对立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国方法。③两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道德上。法家则认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法家强调法的重要作用,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礼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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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严明;他们都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机权,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都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他们都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作为论法的理论基础。

学术界一般将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称为前期法家, 主要代表有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 将战国末期的法家称为后期法家, 主要代表是齐国法家、韩非和李斯。与儒、墨、道等学术派别有同一宗师, 讲求师承关系不同, 法家没有明确的派别概念, 其主要代表人物多数是先学习其他学派的学说,后来才形成法家思想的。但是, 法家人物有着共同的思想主张和体系。无论前期法家还是后期法家, 他们都强调法的重要作用, 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 并主张有法必依, 赏罚严明; 他们都注重实力, 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集权, 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 他们也都以“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作为论法的理论基础。

法家内部分为不同的流派,每个代表人物也独具特色。前期法家强调\变法\,后期法家更重视\定法\。慎到强调以权势行法,被称为重\势\派;申不害强调谋略、权术与法结合,被称为重\术\派;商鞅则强调\变法\,以刑行法。

后期法家韩非将法术势统一在一起,集法家之大成。《管子》一书代表齐国法家,兼论礼法,既强调用法令加强君主的权力,又重视用宗法伦理规范来巩固封建统治。 5、意义

法家通过对法的定义、起源、作用以及法与社会、法与时代、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风俗、法与自然环境等关系的论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观和一整套实行“ 变法”、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 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理论根据, 对促进中国古代法理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节 商鞅的\法治\理论

本节主要掌握商鞅德\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思想,及其\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商鞅的一些著名论断要会解释。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法家法律观即关于法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实施运用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看法。 (1)、“ 法”的概念

为了具体说明法的内容和特征, 法家对法作了定义式的解释。

主要有:1) . 法是民众的行动规则。2 ).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3) . 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4) . 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 法家认为法是以刑为核心的, 确定人们财产地位的, 由君主或官府制定执行的, 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成文行为规范。无疑, 法家这里所概括的, 只是封建法律的外部特征。这种法、刑结合的思想, 体现了新兴地主反对贵族特权的法律要求。 (2)、“ 法”的性质

法家从不同的角度阐明法本身的属性。

1) “ 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2) “ 法”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3) “ 法”具有等级性

4) “ 法”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 法”的起源

法家十分精辟地论述了法律的起源和形成的原因, 提出了与传统的天命神权、“ 法权神授”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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