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6)

2019-04-01 19:02

——其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

2、产生

随着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而兴起的。 3、派别

①何晏、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②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 ③郭象“名教”即“自然” 4、批判

——鲍敬言“无君论”

第四节 拓跋宏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1)、“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1)加重对不孝罪的刑罚。 2)创建“存留养亲”制度。

3)废除“裸形”处斩的行刑方式。 (2)、“法为治要”,慎刑恤刑 法律为国家“治道之实要”。拓跋宏重视封建法制的建设,亲自主持修律工作,运用法律武器以推进汉化改革。

推崇儒家慎刑恤刑思想,废除一些野蛮残酷的狱刑制度。 (3)、“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主张变法改度,“与之惟新”;要求做到“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4、特点

5、意义

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第十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发展 第一节 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1)、抑制兼并,“轻徭薄赋”

杨坚改革了政权体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抑制兼并、减免赋役捐税、取消酒盐专卖的法规、法令。 (2)、更定新律,“以轻代重” 《开皇律》的制定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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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司法主张的主要内容是:“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慎断死罪;赏罚严明,行罚不避亲贵;保护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 (3)、喜怒无常,“用法益峻” 杨坚晚年实行严刑峻法,“喜怒无常,过于杀戮”,破坏了他自己所定的法制原则。 4、特点

杨坚晚年“ 用法益峻”, 特别表现为毁坏自己所定的法制, 任情滥罚滥杀, 堵塞言路, 个人独裁, 由一个较为开明的皇帝发展成为独裁专制的君主。 6、 意义 隋王朝的开创者杨坚为了巩固统一, 实行了一些改革。他改革国家体制, 确立了三省( 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 六部( 吏、礼、兵、刑、户、工) 制度; 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 减轻赋税徭役, 废除已推行三百余年的九品中正制, 把官吏选举权收归中央。他制定和颁行的《开皇律》, 体现了“ 以轻代重, 化死为生”的原则, 对后来中国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然而, 杨坚晚年“ 用法益峻”, 法制受到破坏; 特别是其子杨广即位后, 滥刑滥杀,“ 徭役无时”, 终于引起了农民大起义的爆发, 隋朝仅存在三十七年就灭亡了。 第二节 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潮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1)、以隋为鉴,“安人宁国”

李世民统治集团吸取隋朝骤亡的教训,“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 鉴”。

以“安人宁国”作为治国的总方针,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原则是:以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主体,兼采道家的“简静”和“无为”。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1)既制礼,又立刑。 2)立法必须公平。

3)“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4)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1)慎狱恤刑。

2)创立九卿议刑制度。 3)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 4)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4)、明正赏罚,“一断以律”

必须明正赏罚,亲疏贵贱“一断以律”;严惩贪赃,惩革弊风。 (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李世民“虚心以纳下”,群臣犯颜直谏,且与公平执法相结合,其主要内容是: 求谏纳谏,“以成治道”; 各尽其言,群策群力;

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

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4、特点

李世民要求赏罚“ 以公平为规矩, 以仁义为准绳”, 即赏罚要在儒家思想指导下进行, 更显出其特色。李世民注意克制自己的感情, 带头守法( 贞观前期尤为明显) , 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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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求谏、纳谏, 不仅表现在口头上和诏令中, 而且付诸实践。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是李世民统治时期“ 贞观法治”的一个特点。 5、意义

李世民“ 安人宁国”方针的制定, 是由当时政治形势和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但它也有在思想方面的基础, 即推崇儒学, 并吸收法、道两家的思想, 特别是使中国古代儒( 礼) 法结合的思想路线牢固地确立起来。

唐高祖——《武德律》 唐太宗——《贞观律》 唐高宗——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 第三节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1)“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形成了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唐律疏议》“一准于礼”。它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制度化、法律化。凡是反对“三纲”者,被认为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均列为“十恶”大罪,是刑罚打击的重点。 (3)、良贱异法,维护等级特权

《唐律疏议》将人们分为良人、贱民两大类,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良贱异法”,等级地位各不相同。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制定了一整套关于“议、请、减、赎、官当”的法律措施。 4、特点

特别是“ 一准乎礼”的《唐律》的诞生, 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 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牢固地确立起来。

6、意义 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 因而成为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蓝本。 就法律思想来说, 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 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但它明确规定皇亲国戚、贵族官吏及其亲属享有种种特权, 充满着封建特权思想,这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相须而成者也”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谋大逆 谋反:“谋威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②危害皇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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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不孝”

家长的权利:惩戒权、主婚权、财产权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种具体的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妻的权利 “七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议、请、减、赎、官当。 ②良贱异法 禁止通婚 同罪异罚

(4)《唐律疏议》的影响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第四节 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1)、君权至上与“道统论” 韩愈反对佛、老,维护君权。 “道统”,是指儒家道义传授的系统,其中心内容是仁义道德。它是由“圣人’’建立起来的。韩愈把它作为排斥佛、老,继承和捍卫儒学正统的理论依据。 (2)、圣人“制刑’’与‘‘天刑’’说

韩愈认为法律和刑是“道”的体现,是由“圣人”创造和设立的。 天有赏善罚恶的髓力,违反‘‘天意”,册有‘‘天胪/”。 (3)、“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礼、法同为治国的工具,但应坚持“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原则,并以此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刑罚的目的在于使“下者,,(‘畏威而寡罪”,公然把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4、特点

5、意义

1、“道统论”

2、“圣人制刑”与“天刑说” 3、“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第五节 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 和赏罚及时说 1、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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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渊源

3、内容 (1)、“天人不相预”,赏罚须及时 自然和社会各自有不同的规律,“天人不相预”。天没有意志, “乌能赏功而罚祸乎?”

柳宗元要求加强封建法制,“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刑过不避大 夫”。赏罚的目的在于劝善惩恶,其关键在于赏罚及时,“赏务速而后 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从而批判了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说。 (2)、法律起源于“势”

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必然之“势”。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取决于 “势”;随着时势的发展,法律也要相应地变化,从而否定了传统的神 权法思想。 (3)、刑、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刑和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它们的根本原则相同,而其用途 迥异;刑法在于惩罚违法犯罪,礼义在于表彰善行,二者不容混淆。 4、特点

柳宗元还举例说明天没有好恶, 更不可能有什么赏罚。过去宋人杀了宋昭公,有人认为那是违反天道, 如不出兵讨罚, 就会受到天帝的惩罚。可是古代有些杀人的人, 罪过大大超过宋人, 他们不仅长寿, 而且享尽人间富贵,“ 天之诛何如也”? 可见天并不能给人以惩罚。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 柳宗元把对历史的批判变成对现实的批判, 把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这在《时令论》和《断刑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5、意义 柳宗元对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的阐述是不科学的。但是, 他从社会内部, 特别是力图以人类物质生活的需求方面来探索其起源,从而打击了长期流传的“ 君权神授”论和韩愈的“ 圣人”制刑说, 是有进步意义的。

柳宗元明确指出礼与刑的根本原则是一样的, 而它们的用途却迥然不同。陈子昂既按礼的原则要表扬徐元庆, 又要按刑的原则处死他, 这种主张不是自相矛盾吗? 因为表扬和处死是不能同时并用的。柳宗元强调定罪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 既要合法, 又要合乎情理, 即所谓“ 穷理以定赏罚, 本情以正褒贬”, 这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六节 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 1、背景

2、渊源

3、内容 (1)、刑、礼、道“迭相为用” , 。 白居易崇礼重法,援法附儒。 · 刑、礼、道同为治国之具,“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下L者可以防人之情”,“道者可以率人之性”,三者必须“迭相为用”。 (2)、法令贵一,自上行之

法令贵一,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不要朝令夕改;执法不分亲疏贵贱,一律“准法科罪”。 “责于下者必须禁于上”,最高统治者应当身体力行,带头守法。 (3)、正确运用法律,慎选司法官吏 1)理大罪,赦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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