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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招标内容
1、拆除收费站收费亭、雨棚、收费岛等设施。 2、路面恢复
拆除收费岛后,恢复收费岛范围内的路面,计640平方米,恢复方案为铺筑2层20cmC30水泥混凝土基层;收费广场范围内5952平方米水泥路面实施“白改黑”处治,在处治现状水泥路面病害后,加铺6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下面层、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上面层。
二、合同段划分
本次招标共设一个合同段。 三 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2个月(拆除项目须在签订合同后五天内完成)。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4月10日
计划完工日期:2016年6月10日(以实际工期为准)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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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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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本标段的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15)为投标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 1.12 偏离
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数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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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数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数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为准。
2.2、投标答疑
2.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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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2日17时00分前,以匿名方式提出,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平度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邮箱:88335569@163.com)。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答疑内容将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平度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
2.2.2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本招标文件中的各组成部分,充分了解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凡属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所造成的投标报价的失误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2.3、作业要求
本项目按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施工技术规范、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和平度分局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组织作业。
2.4、履约担保
2.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4.2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5、招标代理服务费
2.5.1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平度市相关规定, 按1万元收取。
2.5.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2.6、其他条款
投标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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