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拟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价格(收费)的调控、管理、监督。按权限审批或审核价格(收费)。
十六、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规划、论证、储备、筛选、上报、参与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国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籍。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四、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五、管理全县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土地市场管理方面的文件、政策、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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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县国土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整治,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农业区划工作。
七、负责全县国土整治和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土地科技推广、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
八、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全县土地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
九、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监察局:
一、主管全县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级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调查处理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外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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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清廉。
七、会同各单位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纪委、机关单位纪检组的班子和监察室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府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和县纠正行为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办:
一、负责全县经济、非经济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分解、下达、考评和奖惩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县委、县政府半年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总结、数据统计、分析上报。
三、负责全县各级各类目标的监控、督查、考评和结果的公布、使用。
四、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党政重要会议、文件、决定(议)精神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五、督查办理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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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
一、负责研究起草本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一管理本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负责研究拟订本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负责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审核报批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核定县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五、统一管理本县行政编制总额;核定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和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乡镇的行政编制。 六、负责研究拟订本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配置标准;审核报批本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
七、负责研究拟订本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定编标准;审核报批相当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相当股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八、负责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机关和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统一管理本县县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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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县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项。 十、负责监督检查本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机构编制系统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保密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党委、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密工作的批示、决定。
二、制定全县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修定)有关保密工作规章或者工作细则,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四、指导、协调全县范围内党、政、军、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督促、监督、检查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要害部门(单位)遵守各项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研究分析保密工作的形势及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
六、组织、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经济、科技项目、重点工作和重大涉密、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指导、参与制定各种专项保密方案。
八、负责密件、密品出境的保密审查。
九、指导、督促、检查印制、复印行业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负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领域的保密管理、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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