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格式(5)

2019-04-01 23:01

(五)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行业毛利率的数据及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用数据说明相关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以及少数股东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资本性支出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重大的资本性支出情况;如果资本性支出导致公司固定资产大规模增加或进行跨行业投资的,应当分析资本性支出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发行人应披露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跨行业投资的,应说明其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关系。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九十六条

发行人目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

事项的,应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九十七条

发行人应结合其在行业、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优势及困

难,谨慎、客观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对报告期内已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分析该等因素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目前已经存在新的趋势或变化,可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分析影响情况。

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九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包括提高竞争能力、市场和业务开拓、筹资等方面的计划。

第九十九条 发行人披露的发展计划应当具体,并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确保实现上述发展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径。

第一百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若实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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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一条 发行人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但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等。涉及盈利预测的,应遵循盈利预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百零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募集资金数额;

(二)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三)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发行人应结合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发行人应结合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第一百零四条 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一百零五条 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 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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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的供应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五)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七)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除需披露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外,还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第一百零八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

(一)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

(四)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 (一)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二)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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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项目能独立核算的,发行人应审慎预测项目效益,分别说明达产前后的效益情况,以及预计达产时间,并充分说明预测基础、依据;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分析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对滚存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以及是否派发完毕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七)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

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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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

(二) 主债务的种类、金额和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方式还是抵押、质押方式;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四) 担保范围; (五) 担保期间; (六)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 其他对担保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八) 担保履行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应予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诉讼或仲裁请求;

(三)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四)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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