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主要管理人员、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和计划,以及对项目发展前景的分析。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有针对性地披露其实际面对的特有风险,不必披露风险对策和措施。已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不必重复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等。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名 称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经办人或联系人 发行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股票登记机构 收款银行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询价推介时间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股票上市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和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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