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7.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
名称、年月日。
17.2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17.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印章)。 17.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2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机构。
19.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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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四、开标和评标
20.开标
20.1 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开标时,采购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20.3 开标时,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20.4 开标时,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5 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1. 评标
21.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1.2 评委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21.3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4 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5 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6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1.7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21.8 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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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五、定标
22. 定标原则
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3. 定标程序
23.1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3.2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3.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3.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3.5 招标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24.中标通知书
24.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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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五份)送县采购办审核。
26.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7. 履约保证金
27.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5%补足交纳。
27.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28. 履行合同
28.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 验收
29.1 中标人交货时,由采购人依据合同组织验收,如验收合格,采购人应签署《验收结算书》。
29.2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人交货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货物验收,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超过10个工作日后,视为验收合格。
29.3 货物使用和运行90天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应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9.4 中标人凭《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到江油市财政局一楼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
七、 废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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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废标的情形
30.1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2 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八、投标纪律要求
31.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九、支付货款
32. 申请支付
32.1 货物验收合格,采购人签署《验收结算书》后,中标方须向采购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税务发票及凭证资料向采购人提出支付申请。
32.2根据支付申请,采购人分期将货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中标人,全部设备到货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33.3 合同总价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以中标人的承诺为准,期满15日内,结清全部货款。
十、质疑和投诉
33.详细规定见《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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