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复习纲要(2)

2019-04-02 08:26

(1)交易简便:交易的定型化可以提高交易速度,简化程序,提高货币流转效率,增强效益

(2)短期时效主义:最长一年,最短一至两个月。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1、公示主义:商人在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时,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应知的重要事项,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①公司登记的公示

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和临时报告 ③企业募集债券的有关公告 ④公司合并分立、宣告破产的公告

2、要式主义:国家通过功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 ①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 ②公司账簿设置的规定 ③公告文件格式的规定 ④票据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①票据文义性 ②不实登记责任

③表见代理人或代表董事、自称股东的责任

4、严格责任:商法对上市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①公司负责人责任 ②发起人的责任 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商人制度概述 一、商人的定义、分类、特征

1、商人:商主体,依法从事交易业务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2、商人的基本特征:

(1)行为特征:商人实施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 (2)职业特征:商人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

(3)营业特征:商人的活动都是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在较长时期内反复实施相同类别的商业交易行为。

(4)技能特征:商人从事商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信息、经验、技术和能力。 (5)注册特征:商人资格的取得必须经政府注册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6)资格特征:商人经注册登记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商人的分类

(1)组织形态: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2)登记要件:法定商人—从事法定商事行为—登记公示效力

注册商人—注册登记,核准营业范围内的上行为—登记创设 任意商人—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注册则适用商法 (3)规模:大商人,完全商人—一定的经营规模、固定场所、相应机构

小商人,不完全商人—资本规模小,没有固定场所而依赖简单交易谋生 (4)政府主管部门特许:普通商人—一般行业从事经营的商人—无需特许 许可商人—特殊行业被许可从事经营的商人—须特许

¥¥¥ 【带有垄断性质,如金融、保险、邮电、公用事业、危险品、专卖品的经营】 (5)以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

完全商人: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经营中全部法律适用商法,包括法定、注册和任意商人

拟制商人: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业务或不从事商行为

表见商人: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已以商人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而在事实上应被视为商人。

二、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范围

商个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履行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分为两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点 1、个人直接拥有生产资料 2、业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3、须经核准登记 4、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

1、定义: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2、特点:

(1)生产资料归个人或家庭所有

(2)生产经营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或家庭成员 (3)个体工商户对劳动所得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4)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难分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

三、商合伙

1、商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商合伙: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①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自愿投资组成 ②合伙人共同出资 ③合伙人共同经营 ④经营成果归合伙人共有

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

2、商合伙和民事合伙的区别

(1)主体不同,商合伙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合伙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适用法律不同,商合伙适用商法典或上市公司法;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债权编中的合伙合同规范。

(3)商合伙经商业登记,有商号和商业簿记、企业组织体;合同无需商业登记,无商号和商业簿记、非组织体。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民事合伙一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商合伙的类别

(1)普通合伙:所有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根据约定军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2)有限合伙:一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另一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3)隐名合伙: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合伙企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的当时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其中隐名合伙人是出资人,出名营业人通常不出资,也可以部分出资。出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承担

有限责任。

4、合伙人的资格

(1)法人:取决于其作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如果按约定承担有限责任,则允许成为合伙人;弱约定承担无限责任,则不能担任合伙人。 (2)外国人:法律允许

(3)复合伙:合伙人参与新合伙,一般国家允许。

《合伙企业法》$$$

四、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1、商法人,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营利性组织。

2、商法人的特征:

(1)商法人是人们为了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而组织起来的。 (2)商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由法律所赋予,并受法律规范和保护。 (3)商法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4)商法人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责任。 (5)商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交易行为。

(二)商法人和民事法人

商法人一定是民事法人,民事法人不一定是商法人。 判断标准是:是否以营利为设立目的。

(三)分类: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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