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复习纲要(3)

2019-04-02 08:26

$$$五、商中间人、商辅助人$$$ (一)概述

商中间人——商人——间接商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商辅助人——不是商人——辅助商人活动的内部使用人,与商人是委任或支配的关系,后果由商人享受。

(二)商中间人

1、商中间人是从事中介活动的商人,是辅助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主要包括: (1)代理商:接受其他商人,即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商人。

特征:①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低阶交易。 ②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人之托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③代理商是独立的上市经营者。

(2)居间商: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促成合同,收取佣金) 特征:①不以自己的名义,也不以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的缔结,不直接介入缔约任一方。

②居间商的任务是从事缔约中介。

③居间商是独立的商人,并不依附于缔约的任何一方。达到预期法律结果后,可从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相应的中介报酬。

(3)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即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此作为职业的商人。

特征: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交易行为。 ②行纪商是契约的当事一方,交易的结果与自身有密切关系。

③行纪商可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行纪业务,与第三人所订契约也可以直接转让给i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三)商辅助人

1、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受商人支配和委任的人,以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则由商人承担。

2、经理人:基于商人的委托和授权而产生的特殊行为主体。

特征:

(1)典型的直接代理人

(2)行使权利时,须将自己的签名附于商号,以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为商人执行业务和管理事务。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5)经理人的权限在商人组织内部受明确限制,但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6)商人可同时委任多个代理人。

3、代办人:基于商人特别授权而产生的行为主体。

代办人的授权范围特定,越权由代办人自己承担责任。实施特殊代办行为时,应提示特别的授权文件。

第二节 商事登记制度$$$ 一、商事登记概述$$$

1、商事登记: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的筹办人或商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2、法律特征:

(1)是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是要式行为 (3)商事登记是公法上的行为 3、目的:

(1)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交易的安全 (2)昭示商人的商事信用,实现商人的交易目的 (3)方便政府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

二、商事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1、我国法律确定的商人登记的范围主要有两方面:

(1)法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

(2)非法人企业,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 2、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册登记

三、商事登记机关和程序

1、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程序: (1)申请

(2)审查(我国采取的是实质审查) (3)登记 (4)公告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1、对抗效力: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有法律之上主张的效力。 已登记的事项对知情的第三人和不知情的第三人均有对抗权。

2、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记的效力。

(1)商人登记是取得主体的资格,具有创设、公示的效力;

(2)商行为登记是营业登记,通过营业登记取得营业的资格,主要具有公示的效力。 (3)我国两者合一,商人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同时即取得营业资格。 但是,取得主体资格和取得营业资格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记有必要分开进行。

(1)商人设立登记的效力在于取得主体资格,注销登记的效力在于消灭主体资格。 (2)营业开业登记的效力在于取得营业的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在于取消营业的资格,在法人资格注销的同时,营业资格随之消灭。

3、登记效力和公告效力的区别

(1)登记仅是在登记机关有记载,不表明所记载事项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2)我国行政法规规章表明公告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是登记主管机关。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即产生对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3)若当事人有公告义务,只有公告后,登记事项才具有对第三人对抗的效力。

4、登记不实与公告不实

(1)若登记不实,不实部分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对第三人有利的除外; (2)若公告不实,以登记事实为准,不实公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有利于第三人的除外。

五、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1、年度检验 2、证照管理 3、处罚

第三节 商号与营业转让 一、商号

1、商号与字号

商号即商人民称,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字号是商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商号所特有的文字组合。

2、商号与商标¥

(1)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表示。而商号是生产经营主体的标志。

(2)商标可以以文字、图案或文字、图案的共同组合等形式表现,商号只能以文字形式表现

(3)商号权使用无年限限制,商标权的使用有年限限制。 (4)两者的效力、使用的法律等方面均不同。

二、营业的转让

1、营业转让:指对所经营的事业的转让,包括营业组织转让和营业财产转让。是作为统一体的组织起来的营业财产的转移。

2、资产转让(产权转让):商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单项或多项资产依法通过评估、协商、签订转让协议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3、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4、营业转让和企业合并的比较:¥¥¥

(1)营业转让的标的可以是商人营业的全部财产,可以是商人从事某一事业的全部财产。 转让营业的全部财产时类似于企业合并; 转让某一方面的事业财产时类似于资产转让。

(2)营业转让是结合财产的转让和经营业务的转让,类似于企业合并,与资产转让完全不同。

(3)营业转让的具体事项由转让双方自愿协商选择,受让者实际受让可利用资源;企业合并是对原企业的整体接受,无从选择。

(4)营业转让的一方在转让后将全部或部分退出市场;企业合并中,合并双方都将程度不同地继续参与公司营业。

三、营业转让的效力$$ 1、对转让当事人的效力

营业转让合同一经生效,营业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所营之财产,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转让方转让后,除非特别约定,不得再次经营已经转让的业务。即转让方须向受让方承担竞业禁止之义务。 2、对第三人的效力

(1)在营业转让的情况下,营业之上的债权人通常应向转让人主张债权。

(2)如果第三人(债权人)不知悉转让实情,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受让人在履行了债务后,再向转让人追索。

(3)营业转让的受让人未使用转让所得的商号,但公告承担转让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受让人请求偿还转让人所负债务。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教新起点三年级英语上册 期末检测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