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若营业之上的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则视为已经履行,转让人不得再向债务人求偿。
第四节 商事账簿制度
1、商事账簿:商人用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 2、立法原则:
(1)强制主义:必须制作
(2)自由主义:不要求,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折中主义:必须制作 3、意义:
(1)有利于商人加强内部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 (2)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商人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
(3)有利于交易相对人通过基本的财务指标,掌握商人的资信状况 (4)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商人实施监督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5)有利于国家税收部门依法征税,为征税提供可靠数据
第五节 商行为制度概述 一、商行为
1、概念:商人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能够引起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或变更或终止的营业行为。 2、分类
(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依法律列举的规定就可直接认定的商行为,而不必考虑这种行为是商人实施还
是非商人实施。
相对商行为: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2)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从属性商行为,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 (3)完全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完全商行为:法律所确定的商行为或商人所实施的营业行为。
推定商行为:不能单纯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而要同时根据对实施的推定方可认定的商行为。 (4)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根据交易当事人一方是商人或一方所从事的行为是商行为而认定的行为。 双方商行为:是根据交易当事人双方均为商人或双方所从事的行为均是商行为而认定的行为。双方商行为完全使用商法。
二、一般商行为
1、商事领域所共有的广泛存在的行为,商事领域、民事领域并存,但适用商法。 2、特点:基础性、普遍适用性、非行业经营性。 3、分类:
(1)要约与承诺行为 (2)给付行为 (3)交互计算
三、特殊商行为
1、特殊商行为:商事领域,只有专门的商人组织依商法特别规定才可实施的行为。 2、特点:专业性、服务配套性、行业经营性
3、分类: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仓储、商事运输、商事担保、商事咨询、商事买卖、融资租赁、期货交易、商事仓储、商事运输。
第六节 商事代理$$
一、商事代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1、商事代理:指代理商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2、特征:
(1)在被代理人明确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替被代理人实施行为 (2)代理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3)代理商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行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商事代理是有偿的代理
二、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商之间:授权
2、代理商与第三人:形式上的交易关系,代理商一般不承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越权除外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实质上的交易关系
三、商事代理的范围
1、业务范围:各种商事交易行为;提供各种服务 2、适用除外: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3)内容违法的行为 (4)侵权行为
四、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1、产生依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可以是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2、目的不同:为了取得报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无偿的,委托代理可能无偿 3、资格要求:主体只能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商人——任何公民个人
4、内容不同:商事代理是营业,商行为,是有偿行为——民事行为,可有偿可无偿,财产或非财产关系。
5、对转委托(复代理)的要求不同:代理商有权选择自己的代理商,只要被代理人在合同中没有禁止性的约定,代理商转委托即有效————民事代理中,(1)必须为了被代理人的
利益,(2)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谨记状况下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必须尽快通知作出说明。
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限制——不允许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7、代理具有连续性——被代理人行为能力恢复或死亡影响代理关系的存续
五、商事代理的分类 1、独家代理:专营权 2、普通代理
3、总代理:专营权+其他各种商务活动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