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暴风、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模板、支撑。发现变形、下沉等现象,应及时
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十二、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设施。
第七章 圆盘锯安全操作规程
一、锯片上方必须安装保险挡板(罩),在锯片后面,离齿10~15mm处,必须安装弧形楔刀,锯片安装在轴上应保持对正轴心。
二、锯片必须平整,锯齿尖锐,不得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20mm,裂缝末端须冲止裂孔。
三、被锯木料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10~20mm为限,锯齿必须在同一圆周上,夹持锯片的法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
四、启动后,须待转速正常后方可进行锯料。锯料时不得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节要缓慢匀速送料。锯料长度应不小于500mm。接近端头时,应用推棍送料。
五、如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得猛扳,以免损坏锯片。 六、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和面对与锯片旋转的离心力方向操作,手臂不得跨越锯片工作。
七、锯片温度过高时,应用水冷却,直径600mm以上的锯片在操作中应喷水冷却。
八、工作完毕,切断电源锁好电箱门。
第八章 普通工(杂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3m,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二、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1m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三、吊运土方,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四、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
五、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得少于2m,下坡不得少于10m。
六、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禁止一码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砖和半砖应分开传送。
七、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八、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和装卸物料,所装物料要垫好绑牢。开车厢板应站在侧面。
九、砌挡墙搬运石料要拿稳放牢,绳索工具要牢固;两人抬运,应互相配合,动作一致;用车子或筐运送,不要装得太满,防止滚落伤人。
十、往坑槽运石料,应用溜槽或吊运,下方不准有人。
十一、在脚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要戴防护镜,不准两人对面操作。
十二、工作完毕,应将工作面、脚手板等处清扫干净。
第九章 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施焊(割)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二、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三、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只能使用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四、氧气瓶、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压力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五、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气瓶存放和使用间距必须大于5m,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m。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六、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和防护帽,并旋紧防护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
七、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八、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九、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如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十、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十一、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十二、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十三、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关好,拧上防护罩。 十四、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第十章 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熟识和掌握装吊工一般知识及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
二、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救生衣等。
三、掌握和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是否完好,方可使用。 四、检查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五、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七、钢结构拼装遇到螺栓孔错位时,应用尖头工具校正孔位,严禁用手指头在孔内探摸,以防挤伤。
八、起重作业
(一) 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二) 栓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栓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三) 吊具栓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
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
(四) 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1. 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 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 3. 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吊点位置。
(五) 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六) 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七) 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八) 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九) 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十) 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十一) 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十二) 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十三)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十四) 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