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
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机构全称):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甲方指定联络人(书面授权另附):
指定联络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方联络方式: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乙方:
名 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营业场所:
名 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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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释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除有专门说明的,应按如下释义理解:
(一)甲方:是指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投资者的授权代理人、指定联络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同为投资者本人的行为。
(二) 乙方: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五)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六)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七)普通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
1、普通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非信用证券交易及存管登记。
2、普通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用于存放非信用证券交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八)信用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授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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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申请,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2、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
(九)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十)偿还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十一)偿还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后,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十二)标的证券:是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经交易所认可及证券公司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
(十三)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十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标的证券和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可用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证券公司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
(十五)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例。证券公司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标准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十六)担保物: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十七)保证金比例:
1、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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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的比例。
2、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十八)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十九)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二十)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市场情况、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投资者可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二十一)融资融券期限:是指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期限,自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十二)融资融券到期日:是指融资融券期限的截止日。
(二十三)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按规定交足担保物、或融资融券期限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出现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时,证券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强制处分投资者担保物,强制其偿还全部或部分负债的行为。
(二十四)政策法规:是指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
(二十五)长期停牌股票:是指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个月的股票(交易所、证券公司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证券公司网站公告为准)。
(二十六)长期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
长期停牌股票i停牌开始第t日公允价值计算方法:
第t日股票i的公允价值=股票i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股票i所属申万一级行业指数从停牌开始到第t日的涨跌幅)
其中“股票i所属申万一级行业指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1、**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主页(网站:www.swsresearch.com); 2、**证券营业部钱龙系统菜单:“大盘分析-**指数-行业指数” (二十七)乙方网站: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网址为:www.syw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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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文号:证监许可〔2010〕763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七)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和解释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和内容,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已听取并充分理解乙方对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讲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八)甲方声明并确认,甲方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最近二年内未因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和处罚。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生上述情形的,甲方应在发生当日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进行书面申报,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九)甲方声明并确认已向乙方申报了甲方本人及关联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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