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

2019-04-02 11:23

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证券账户发生变动的,甲方应在发生变动当日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进行书面申报。

(十)甲方声明并确认已向乙方完整申报了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售股、解除限售流通股的情况,以及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生上述情形或甲方上述情形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在发生当日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进行书面申报。

(十一)甲方声明并确认,甲方已向乙方申报并承诺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关联人。

第四条 信用账户管理

(一)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开设信用账户。甲方申请开设信用账户时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填妥相关书面申请,并递交乙方。乙方对甲方的申请审核同意后,方予以开立。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四)乙方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成功后,应当及时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甲方或其授权的指定联络人接到乙方通知后,应至乙方营业场所按要求领取信用证券账户卡。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合同凭证、业务单据、信用证券账户卡、账户密码等。甲方遗失身份证件、信用证券账户卡、账户密码时,应及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办理挂失手续。甲方遗失身份证件、信用资金账户卡、账户密码时,应及时至乙方指定第三方存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致使甲方或第三人发生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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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账户的注销。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必须注销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撤销甲方信用账户:

1、甲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终止本合同。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况,以及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应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将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证券划转至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的,甲方应将信用证券账户卡交还乙方,并由乙方销毁。 第五条 财产信托关系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或出现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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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六条 保证金、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 (一)保证金、保证金可用余额

1、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乙方的规定。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如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违反乙方规定的,将被限制转入。

2、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保证金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3、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是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长期停牌股票在其暂停交易期间,其市值按本合同约定的公允价值计算。 (二)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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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交易所规定比例时,甲方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3、甲方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三)在相关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和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及投资者资信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名单及折算率、甲方提取担保物时必须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在乙方营业场所、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

若由于乙方调整上述事项,导致甲方维持担保比例发生变动而需进行补仓或强制平仓的,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授信额度

(一)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

(二)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提交的保证金情况、乙方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

(三)甲方提出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至乙方审批下发授信额度期间,因交易受限或授信额度低于预期,造成利益或时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授信额度下发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市场情况、乙方融资融券规模和财务安排等因素,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若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出现违约现象,导致强制平仓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

若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

若甲方融券卖出(未偿还)的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已使用的融券额度(已融券卖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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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乙方调整甲方授信额度,导致甲方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投资而发生利益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若到期日遇节假日(含双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

1、若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到期日之后的,融资期限不因此顺延。若甲方要求融资期限顺延的,须在距融资期限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不含)之前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提出顺延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融资期限顺延至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到期日。但甲乙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期限顺延达成一致的,融资期限不作顺延。

若甲方未在双方协商约定的融资期限内偿还债务,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其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了结甲方逾期融资交易,偿还逾期融资负债。

2、若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到期日之前的,融资期限不因此缩短。

3、若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融券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券到期日之后的,甲方可提前了结融券交易、偿还融券负债,否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相关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按双方约定处理。

4、若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需提前了结交易的权益处理情形的,且股权登记日在融券到期日或之前的,则融券到期日提前至股权登记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

5、若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的,且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日在融券到期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或之前的,则融券到期日提前至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

(六)利息和费用

1、融资利息:是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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