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5)

2019-04-02 11:23

若甲方需指定联络人的,则甲方还必须根据乙方的要求,以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甲方指定联络人,并同时将相关信息填写在本合同首页。

(二)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应当真实、可靠。乙方只需以甲方所提供的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通知,均视为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

若甲方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甲方应立即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现场或者以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变更指定联络人的,甲方和变更后的指定联络人应立即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按乙方要求办理书面变更手续。若甲方或甲方指定联络人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手续,而造成乙方无法及时联系、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各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联络方式或者指定联络人发生变更的,无需重新签署本合同,甲方对联络方式或指定联络人的变更,以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交,并经乙方审核通过的相关信息为准。

(三)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及约定的送达时间如下:

1、电话通知:通话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送达甲方;电话拔出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拔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送达。

2、短信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自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送达甲方。

3、自行签领、邮寄书面通知:自甲方至乙方自行签领书面通知时,或乙方书面通知信函发出后24小时起,视为该通知已送达甲方。

4、公告通知:自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乙方交易系统或乙方网站公告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送达甲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通知甲方: 1、乙方发布或调整各类业务指标、业务规则:公告通知。 2、乙方通知甲方补交担保物:短信通知或邮件通知。

3、乙方通知甲方强制平仓执行结果、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邮件通知或邮寄书面通知。

4、其他需通知甲方的情况: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通知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乙方将优先通过对应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若因非乙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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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乙方无法通过对应方式通知甲方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其他通知方式将有关事项通知甲方。

乙方通过本条第(三)项所述的任一通知方式履行本合同通知义务的,即可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甲方及其指定联络人应随时留意向乙方提供的作为联络方式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联系地址下的信件接收渠道、电子信箱、以及乙方营业场所、乙方交易系统、乙方网站公告信息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通知或送达事项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调整上述第(四)项第1至4点所述情形的通知方式,并及时在乙方营业场所、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五)乙方可通过柜台查询、网站查询、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邮寄对账单查询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数量、金额。

(六)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调整寄送对账单的方式和时间,并及时在乙方营业场所、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七)乙方有权对向甲方提供的查询服务收取费用,该费用收取标准在乙方营业场所、交易系统或乙方网站公告,一经公告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确认向乙方所提供、申报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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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甲方确认乙方可根据并使用以上资料,直至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变更有关资料为止。上述资料如有任何变更,甲方承诺将立即执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变更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按照乙方要求办理书面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及时申报、更新相关资料而产生的一切与此有关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申报登记的本人身份信息和联络方式必须一致。甲方申请变更上述账户中任何账户注册信息时,其余账户相关信息应同步申请变更。由于甲方未同步申请变更信息而产生的一切与此有关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交易所制定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由于违反相关规则而无法被交易所接受或成交的交易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凭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通过自助系统实现的证券交易、资金划付等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亲自操作。乙方工作人员无法获知甲方密码,甲方也不应将密码告知乙方工作人员。由于密码泄漏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撤销账户。

(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账户资产及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七)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资金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至乙方融资专用账户,以偿还融资欠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佣金等费用,以及其他可以现金结算的负债。乙方有权将甲方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至乙方融券专用账户,以偿还融券借入的证券,以及其他可以证券结算的负债。

(八)乙方保证其对甲方信用账户的限制和资金划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不将上述账户中的资产挪作他用。

(九)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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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乙方有权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交易系统或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

(十一)乙方有权向合法的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查询、获取甲方的信用情况。乙方承诺甲方信用情况只用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估,除此之外不作他用,也不对外泄露。

(十二)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除限售流通股的,不得向乙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不得以非流通股及限售股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甲方是自然人的,不得以其持有的解除限售流通股充抵保证金,甲方是机构客户的,可以其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解除限售流通股充抵保证金,但一个月内将解除限售流通股充抵保证金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甲方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第十七条 投资者信访接待与处理

(一)乙方建立投资者信访接待机制,建立相关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受理、反馈和回复甲方信访。

(二)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乙方总公司及该营业场所的通讯地址、信访电话。

(三)乙方指定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甲方投诉和信访事宜。对甲方信访应在文明规范、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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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的。 6、甲方不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 7、乙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的。

8、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二)出现上述第1、2、3、4种情况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出现上述第5种情况的,甲方需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向乙方提交书面合同终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终止。

(四)出现上述第6、7、8种情况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交易,执行强制平仓,收回所有负债,终止本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在此以前所发生的违约事件的追究权利,该权利将继续有效并可继续予以执行。

(六)因出现上述第1、2、3、4、5、6、7、8情况而终止合同的,如甲、乙双方都已行使其相关权利后,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担保物的结余、及其它有关资金或证券。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或作出的选择不适当,则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成立、合同期限、合同份数

(一)本合同自甲方签章、乙方加盖“融资融券合同专用章”(电子印章)并经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二)本合同期限自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十八条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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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终止。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一)签署本合同前,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二)本合同必须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机构投资者公章) (融资融券合同专用章(电子印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

签章:

机构投资者授权代表人 乙方指定营业场所负责人

签章: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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