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2)

2019-04-02 11:55

二、推进旧城镇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当前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引领下,实施统一、科学、全方位的立体规划,既着眼当前旧城镇的改造,也为城市发展留下空间,在实施旧城镇改造的同时改造地下管网,实行地上地下一起规划建设。

(二)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政府负责规划的制定以及土地的出让,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为旧城镇改造提供优质服务,共同推进旧城镇改造。旧城镇改造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其中可经营性项目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市场化运作。

(三)促进发展与优化环境相结合原则。在统一规划下,科学调整旧城镇的一些用地功能,优化生态环境、生活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用地指标,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四)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原则。在推进旧城镇改造中要做好对历史街区、片区和有历史价值建筑物的保护,保存佛山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丰富佛山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对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实施修缮改造,对可连片开发建设的地段,实行综合开发建设。

(五)示范带动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原则。各区要根据本区情况,确定旧城镇改造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科学安排每年度旧城镇改造项目,分步骤分项目落实推进工作。要以点带面,以中心城区为旧城镇改造的切入点,选择重点突出、急需改造的区域进行改造,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三、推进旧城镇改造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推进旧城镇改造专责领导小组,对全市旧城镇改造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经贸局、农业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文广新局、教育局、金融办、物价局、人防办、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电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各区政府为推进旧城镇改造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本区的旧城镇改造工作。

(二)明确各自职责。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旧城镇改造项目相关的政策和建设条件,对旧城镇改造的房屋拆迁和项目工程施工进行监管。发改部门负责旧城镇改造项目的立项,配合建设部门核定房屋拆迁指标。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旧城镇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界定旧城镇改造片区范围,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用地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工作,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旧城镇改造项目范围内地上、地下排水、排污和路灯管网及设施情况并制定搬迁方案。财政部门负责按政府批示安排政府投入的旧城镇改造资金,提出旧城镇改造项目的前期调查、规划等经费的解决办法,审核申请财政补贴或规费减免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并办理相关手续。文广新部门负责提供文物保护分布情况和有关资料,并提出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现的文物,由文物部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教育部门参与对旧城镇改造片区范围内教育设施规划的审核,并对项目业主按规划建设教育设施进行监督。人防部门负责提供旧城镇改造片区范围内人防工程资

料,并制订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旧城镇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交通组织工作,协助旧城镇改造项目经批准的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旧城镇改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旧城镇改造项目规范运作、顺利推进。

(三)广泛宣传发动。旧城镇改造涉及面广、影响大,必须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旧城镇改造的重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布旧城镇改造的规划,让市民了解旧城镇改造给经济、社会和市民等各方面带来的好处。 四、推进旧城镇改造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

1、科学编制旧城镇改造规划。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与富裕和谐佛山的总目标,编制我市旧城镇改造规划。高起点、高标准完善市政公用设施,进一步完善环境设计和空间设计,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预留充分的公共活动空间。科学调整旧城镇功能布局,有效兼顾经济功能和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的协调,营造高质量的生活环境。对重点地段、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规划,要突出个性和品位,体现对文化古迹的保护,建筑设计在充分体现岭南建筑风格的基础上要突出特色建设。

2、完善编制组织体系。各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旧城镇改造专项规划,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旧城镇改造范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旧城镇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实施主体或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各项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3、合理确定旧城镇改造的用地功能。对旧城镇改造中腾挪出的用地,应优先考虑城市公共绿地、开放空间以及公共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等有利于改善旧城镇整体环境的建设所需,有效发挥用地功能调整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合理制定相关指标。以国家规范和《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指导,合理制定旧城镇改造的各项规划指标。对每一个旧城镇改造项目在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出让之前,规划部门要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提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在规划编制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1)改造区域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低层建筑应不小于500㎡,多层建筑不小于1 0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 000㎡,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2 500㎡; (2)改造区域的绿地率不低于30%;

(3)改造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可参考下表: 附表:改造区域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 建筑密度(D) 容积率(FAR) 类型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他低层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高层 单层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 多层 高层 ― 30%≤D≤50% ≤33% ≤30% ≤28% ≤50% ≤45% ≤40% 40%≤D≤60% 30%≤D≤45% 30%≤D≤40% ― ≥0.8 ≤2.0 ≤2.5 ≤3.5 ≤1.5 ≤2.7 ≤4.5 ≥0.4 0.8≤FAR≤2.5 1.2≤FAR≤3.0 (4)改造区域住宅布置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5、鼓励在旧城镇改造区域设置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进行建筑物屋顶绿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1)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旧城镇改造项目在符合消防、抗震安居、城市道路等有关规定,满足自身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 ①公共开放空间是指符合下表规定,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附表:公共开放空间条件

带状式 广场式 人工平台 建筑物

最小宽度最小面积(m2) 与临街道路的高最低净空(m) 4 8

50 住宅200,商业区100

差(m) ─ ─

(m) 4 5

其它并存条件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②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4.5 5

③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首层架首层仅有柱、楼梯、电梯间及设备的附属设施等构筑物 空

②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③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④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低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2)对于旧城镇改造建筑在符合结构荷载、屋顶防水等要求下进行建筑物屋顶绿化,可按有关规定对绿地面积进行折算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附表:平台绿化折算表

屋面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1.5 >1.5且≤5.0 >5.0且≤12.0

>12.0

折算系数 0.70 0.50 0.30 0

6、加强旧城镇改造的管理监督。完善市、区、镇(街)三级规划监督管理网络,严格监督控制全市旧城镇改造的规划指标,个别项目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指标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及市政府审批。

7、强化“一书两证”管理。健全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加强“一书两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管理,严禁实施未经批准的旧城镇改造规划。 (二)土地方面

8、合理调整土地功能。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土地功能调整为目的,把旧城镇范围的工业用地调整、引导到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

9、妥善解决混合产权。将已纳入旧城镇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插花集体土地,统一经合法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

10、完善土地出让机制。因地制宜,积极鼓励以“净地”、“熟地”形式出让旧城镇改造用地,

完善我市旧城镇改造土地出让长效机制。

11、规范征地成本核算。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成本核算。 12、稳妥实施土地储备。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范围内,按照旧城镇改造规划,根据《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稳妥实施土地储备。

13、依法处理“烂尾”地块。对在旧城镇改造项目规划片区范围,已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并依法收回,统一纳入旧城镇改造项目。 (三)建设方面

14、依法实施拆迁补偿。旧城镇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力度,为实施旧城镇改造项目需要拆迁的市民提供置换房源或解决拆迁过渡期间的居住问题。

15、制定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上年度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存量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价,制定拆迁房屋最低补偿价格,根据本区的居住水平制定最低补偿面积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

16、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纳入旧城镇改造拆迁范围的历史建设遗留问题,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办手续。确实不能补办手续的房屋,对其拆迁时要妥善解决住户的居住问题。

17、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由属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旧城镇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18、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保证旧城镇改造的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照明、通信等基础设施及时配套到位,实行旧城镇改造项目优先服务。

19、依法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各区政府应成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抢建、改建、扩建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房产方面

20、补偿安置房屋产权。在旧城镇改造中,不论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或是以货币补偿重新购买的房屋,都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房地产权证。

21、旧城镇改造项目权属管理。在旧城镇改造中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设计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可按规定分别给予确认产权;领取产权证后,除受限制的,均可进入市场。

22、拓展物业管理范围。旧城镇改造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要按照规定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属保护街区范围的,由属地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划分若干小区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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