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知识手册(7)

2019-04-0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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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安委会根据事故调查分析小组提供的详细事故资料,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会议。

第二条: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重落实、重防范,重教育,重奖惩。

第三条:安委会负责通报并审议事故调查分析小组提交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表》,审核相关人员的技术、资格、培训证书。

第四条:安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公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处理决定,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五条:安委会负责提出整改意见并制订整改措施,由安保部负责监督各部门落实,及后续跟进工作,并向安委办报告。

第六条:各部门对本部门的事故责任人必须经行安全再培训,并记入月度和年度考核;事故责任部门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制订详细计划,并上报上级部门和安委办。

第七条:安委会责成各部门针对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将隐患排查结果上报安委办。

第八条:安监科根据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在全公司范围内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对后期效果进行评审,改进。

第九条:安监科负责整理、统计事故处理相关资料,并制作电子台账。 第十条:安委办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有关文件,将事故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备。

(附则)第一章 责任事故中责任人的赔偿

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因责任人操作不当、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等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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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故,并使公司或客户蒙受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适用对象: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和从事装卸作业且与我公司签定合同的外包公司员工

第二条 经济损失界定: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额和货物(设备等)残值后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者,在相应的考评活动中仍要扣减考评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000元以内(含1000元) 1000元~2000元(含2000元) 2000元~3000元(含3000元) 3000元~4000元(含4000元) 4000元~5000元(含5000元) 5000元~6000元(含6000元) 6000元~7000元(含7000元) 7000元~8000元(含8000元) 8000元~9000元(含9000元) 9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 10000元~12000元(含12000元) 12000元~14000元(含14000元) 14000元~16000元(含16000元) 16000元~18000元(含18000元) 18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 20000元~22000元(含22000元) 22000元~24000元(含24000元) 24000元~26000元(含26000元) - 32 -

经济损失 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额 赔偿100元 赔偿150元 赔偿200元 赔偿250元 赔偿300元 赔偿350元 赔偿400元 赔偿450元 赔偿500元 赔偿550元 赔偿650元 赔偿750元 赔偿850元 赔偿950元 赔偿1150元 赔偿1250元 赔偿1350元 赔偿1450元 LOGO XXX安全知识手册【XXX】版

19 20 21 26000元~28000元(含28000元) 28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 30000元以上 赔偿1550元 赔偿1650元 安委会定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在事故中有共同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者,将根据责任大小决定每个责任者应承担的赔偿额。

(附则)第二章 员工工伤事故经济责任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劳动法规,现就经过安全教育的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济责任分担问题,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条

海星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由公司统一在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其

投保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条

公司员工凡采取欺骗手段使用他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办理工伤

保险者,若发生工伤,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市社会保险局支付工伤人员医疗

费、伤残补助金等。治疗期间,未经社会保险局批准,伤者或其亲属签署使用自费药品的,其费用由伤者本人承担。

第四条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工伤人员支付

工伤津贴等费用,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 该事故无责任者,纯属意外事故,由公司承担100%的费用。 (二) 事故唯一责任者已在事故中死亡,则由公司承担100%的费用。 (三) 事故责任者非死伤者本人,而是公司其他员工,由公司承担60%,责任者承担40%。

(四) 事故责任者为伤者本人,由公司承担60%,责任者承担40%。 (五) 事故责任者为死者及其他员工,由公司承担80%,其他员工承担20%。 (六) 事故责任者为伤者及其他员工,由公司承担60%,伤者及其他员工共承担40%。

第五条

在事故中有共同责任者,安委会将根据责任大小决定每个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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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的百分比。

第六条 第七条

(八)公司安全生产队伍建设与培训实施(摘要)

1.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

现场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队级、班级三级安全教育,队级和班级安全教育由用人部门、队室进行教育、考试和考核,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监科进行。现场作业的新员工在经过队级、班级安全教育后,由安监科组织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非现场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用人部门队室和公司安监科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班组级教育包括介绍本班组的人员、设备、器材状况和工作性质及特点,了解本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队级(或部门)教育包括介绍本室队(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制度,对做好安全工作提出要求;安监科教育包括介绍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学习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综合内容的书面测试。

公司港内机动车辆驾驶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电工、焊工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必须经市安全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操作证的考证和复审培训,持合法证件上岗。

2.员工在职教育: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

公司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队级或班级安全教育。

3.专项教育:

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管理人员的罚款上交公司财务部。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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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进行防台演练。每年安监科组织调度、集装箱操作室、石坑公司集装箱专业班组对集装箱进行加固防台演练。机械队组织机械司机进行大型机械设备访台演练。

每年进行消防演习。负责消防工作的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1-2次消防培训和演练,熟悉消防器材设备的安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及逃生、抢救等应急措施。

卫生室和食堂人员,每年夏季到来之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教育培训,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其他不定期专项演练。

定期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学习。

各类操作人员,每年分别进行与本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测试。 新设备、新工属具、新工艺使用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使用安全。

发生重大机损、货损和人员伤亡事故,要组织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的安全教育,从中吸取教训。

每年六月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组织管理人员和办公室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进行以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考试。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保证培训效果,部门级安全教育由各个队室自行安排,并将教育内容报安监科。

安全教育培训一定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讲究针对性、目的性和实效性。

各装卸公司在使用新设备、新工属具、采用新工艺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前,安监科必须组织安排对其有关人员培训,经测试合格才能安排上岗作业。

外包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参照公司安全教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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