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从事劳务修理修配等工作的,另一方就可以让这一方为此公司的有关劳务休息修配工作全权负责,且是通过低价进行交易,这样就可以避免税收的政策。这种交易我们就需要对劳务的标准进行重新划分,使其能在正常的交易下进行,避免影响有关劳务方的交易市场。 (3)不正当的财务形式
在关联方交易中,双方为了企业融资估值、股价、获取某些资质等目的,做高账面收入;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或者某些政府补贴项目的要求,虚增研发支出;将支出资本化摊销,收入则记为当期收入,做高当期利润。或者有关关联方短期资金拆借,小企业做高账面经营额,以申请更大面额的发票开具资格,或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都是通过不正当的财务形式来进行经济贸易,也影响经济贸易市场的正常状态。
3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具体影响分析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不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目标和主要服务对象也是不同的,从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内容是有差别的。
对于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而言,美国 SFAS57 要求揭示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即使他们之间没有交易,关联方的关系也应辩识。在实务中,关联方的名称和拥有的所有权比例要予以揭示。英国 FRS8 要求:报告实体被另一方控制时,应当披露关联方的关系、控制方的名称,如果不止一个控制方,还应披露其最终控制方。如果不知道报告实体的控制方或最终控制方,应当披露这一事实。不论控制方与报告实体间是否发生任何交易,这一信息均应披露。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 9 条的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时,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的主营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除此之外,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比较之后可知,中英两国都规定:当存在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对其关系的性质、控制方的名称等加以披露。但是,两国之间也存在差异:(1)我国对于应披露的事项规定得较为详细一些,而英国准则的规定则要粗略一些。笔者认为详细的规定更易于操作,更好一些。(2)我国准则规定,对于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果是企业,才进行披露所列事项。而英国准则中无此限定。建议我国准则中增加有关关联方为个人时的披露要求,这方面的信息对报表使用者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3.1对投资者的影响
首先, 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中、 小投资者因为其自身专业理解的限制, 信息不对称及其部分投资者投资的盲目性等原因, 难以合理预测上市公司的风险和报酬, 从而进行理性投资。在操纵增加利润的情况下, 对短期投资而言有可能获得收益, 但对长期投资而言因其难以保证持续利润将最终导致亏损。如果上市公司配合庄家进行股价打压或其他因素而减少利润的情况, 那么中、 小投资者就会因信息不对称而丧失部分利益。 其次, 投资机构的影响。 投资机构因其能够专业性地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能较有效的规避风险。但如果对上市公司的报表不能找出弊端, 且没有实地考察上市公司的话, 有可能使其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3.2对其他报表使用者的影响
首先, 对债权人的影响。对债权人的影响在有债务重组合约的情况, 如果某一利润水平使上市公司必须多付款,他们就会操纵利润低于这一水平,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致使债权增加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会因凭借的报表失真, 可能会使借款成为呆账。其次,对国家的影响。通过转移利润等手段进行避税的话, 必将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 税收减少。
3.3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影响
上市公司操纵的利润极大, 如果发生错误会受到证监会严厉的处罚, 严重的有可能导致其破产,对此其追求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同时, 利润的操纵也将使上市公司增加纳税, 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3.4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帮助上市公司做假账, 或审计过程未发现, 如果被揭露且性质严重的话, 有可能导致其出局。严重影响他的诚信及其客户来源。 3.5对证券监管部门的影响
证券监管部门因其监管力度不够, 法规不健全等, 为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造假培育了温床, 失真的信息有悖于市场参与主体的公平性。势必引导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健全法规的建设。
4防范措施
4.1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 4.1.1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监管
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应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内部审计人员更易于取
得相关的审计证据,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由于内部审计机构毕竟是由单位内部人员组成,其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所以,在使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成果时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
另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现在仍存在着政企不分、一股独大的问题,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应积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中真正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规则,让中小股东真正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力,使监事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1.2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外部监管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涉及的监管法规主要包括税收制度、会计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法规。依据有关规定,目前,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仅负有披露的义务,对于其不当的关联交易的预防和惩治尚无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其关联交易中有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适当途径予以阻止并纠正。
在西方国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都是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各国大体上都采取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轨制的规制方式,即一方面通过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及时的披露,并对违规操作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因此,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应完善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规制,将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提高到律法的层级。
(2)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以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或公开谴责等行政手段为主,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实现特定目的的成本不高、有利可图。因此,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当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时,不仅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而且要对公司的负责人及违规行为相应的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如果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关联方交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或是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市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4.2加大审计力度
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形式不断发生变化,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甚至出现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这些无疑都加大了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风险和审计难度。因此,需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以增强审计人员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在对审计人员进行后续培训时,不仅包括对审计技术的培训和审计经验的传授,还应该包括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加强,使审计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4.3适当采用联合审计方法
关联方交易多发生在上市公司中,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因此,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往往涉及多个公司,搜集相关的审计证据非常困难。针对这种情况,王华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行联合审计的探讨》一文中提到了联合审计的概念,联合审计是指由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集负责上市公司关联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组成临时审计小组,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全面具体的审计。涉及跨国公司的,应请求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如果在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采取联合审计方法,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减少对关联方的调查了解,只需查找出存在的关联方关系及发生的关联方交易,由关联方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将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资料反馈给主审注册会计师,以有效提高审计效率。而且,采用这种方法,关联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料更为详尽、准确,使主审注册会计师更容易发现问题,有效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5案例分析
5.1 案例背景资料介绍
鑫荣制造公司2010年营业收入、净利大增,主要来自与其上下游大客户,即上游客户“延边系”、下游客户“通化系”。而这些大客户几乎均与鑫荣制造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其家族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并有八家公司疑似壳公司,均成立于2008年,各自的注册资金、时间、地点及联系人具有很高的相似性,最终控制方均为同一人。而且,这些公司的注册、变更、高管、股东等信息中无不存在鑫荣制造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影子,但这些并未在鑫荣制造公司的年报中充分披露。尤其是,鑫荣制造公司的第一大客户是其影子公司,第二大客户是其孙公司,第三大客户中鑫荣制造公司大股东隐藏其中。此举实际上是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的运作,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隐瞒应当充分披露的关联方及其关系,加大了财务舞弊风险程度。
5.2鑫荣公司关联方交易具体形式
对于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要求来讲,鑫荣公司对于关联方交易要求披露以下内容:(1)同联营公司、董事和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及应付款项;(2)董事报酬;(3)对董事的贷款和预付款;(4)执行总裁的报酬和对关联方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承诺;(5)上市公司与高级职员、董事或重大证券持有人之间的交易,以及与董事之间的商业性关系。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要求披露交易的关联方名称、交易金额、不影响理解的情况下类型相同的交易可以合并披露外,还规定报告主体应该披露如下内容:(1)对于理解财务报表很必要的交易的其他要素;(2)关联方应付的可疑负债所作的准备;(3)关联方应收或应付金额当期减少的金额。荣鑫公司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为制造企业时,不论它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披露该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主营业务、所持信息披露者的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5.3 鑫荣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 5.3.1 收入规模及盈利大小可自由调节
根据2010年报和记者调查,鑫荣制造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控制,几乎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成立“延边系”、“通化系”这上下游的8家壳公司,借助于“两家房地产公司”为纽带,进行自买自卖的关联交易,从资金流看,参照鑫荣制造公司2010年年报,公司去年曾提前预付旗下“延边系”合计高达2亿元的人参采购款,由于上述四公司与通化系公司均由同一集团所控制,因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上述四公司即可将钱款通过房地产公司等各种渠道转至通化系公司,再由通化系公司采购鑫荣制造公司人参产品,相关款项也就再度流入由其董事长掌控的鑫荣制造公司,一条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就此形成。因为上、中、下游均为家族及其相关方所控制,所以鑫荣制造公司的收入规模及盈利大小就可以自由调节。事实上这几家“通化系”客户的资产并不具有从鑫荣制造公司巨额采购的能力,这种自买自卖的内部交易使得财务数据存在舞弊风险。即使销售事实存在,业务关系真实,货物、发票、款项等都有真实的往来,但关联关系未如实地披露,同样涉嫌造假。并且其年报中未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中有关内部控制活动安排的公司更易舞弊。绩效考核制度不能科学合理及有效执行,很可能促使高管为了达到绩效要求而进行舞弊,披露虚假信息。
下面我们鑫荣制造公司的有关关联方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实际影响,具体见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