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课件(3)

2019-04-02 16:25

公证与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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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1) 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2) 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5、公证员应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三、遗嘱公证

1、概念: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 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但是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需要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 ①遗嘱人年老体弱;

②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③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④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4)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即公证人员在公证遗嘱生效前不得泄露遗嘱人遗嘱的内容。

(5)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

(6)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独立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即生效执行,必须对外公开。

四、提存公证

1、提存公证的概念 ★★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2、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3、公证机构负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不同的提存标的物保管期限是不同的,最长为5年;

4、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公证机构不得给付提存物。提存受领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因债权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经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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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5、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无论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领人)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五、公证书的复查程序

★★1、公证书复查程序的概念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我国《公证法》新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

★★2、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具体来说有下列两种:

(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公证书内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3、 公证书复查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

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序。

(3)处理。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复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即公证书没有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正确,只是表述不当或文字出现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作补充性的公证书。

六、公证调解

1、公证调解的概念 ★★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从调解性质看,调解可以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公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公证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于公证调解解决的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 (3)有利于维护公证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

★3、公证调解的程序

(1)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公证机构则不能调解。

(2)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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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民事纠纷。

(3)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公证。公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于经过公证调解后达成的协议是属于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证员的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2、提出辞职的权利

3、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处罚的权利

★二、公证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

不仅公证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参与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一、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一般来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但是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需要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1、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

2、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

★★二、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1、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

(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 (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

(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2、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3、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三、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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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 各种借据、欠单;

(四) 还款(物)协议;

(五) 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如果债权文书没有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应受理。

★4、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以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5、公证机构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不能亲自采取民事执行措施。民事执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完成。

★6、对于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形式上出现的瑕疵,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证机构予以纠正;纠正后,人民法院仍应执行。但是对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错误,人民法院只能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该裁定书作出后,作为执行根据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即失去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公证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则公证就是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否则,该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内容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2、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公证员,而且还适用于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公证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根据规定公证行政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有错误的公证员行使追偿权;公证刑事责任是由触犯刑法的公证员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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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1、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3、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四、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处分权的权力人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以上行政处罚权或处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其他机关部门无权行使。

五、公证民事责任

1、公证民事责任概念及确立 ★

公证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为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由错证引发的责任,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法律责任。

2、公证民事责任的特征 ★★

1、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3、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一,必须有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行为。 第二,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第四,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六、公证赔偿的司法救济

1、《公证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证赔偿基金 ★

公证机构每年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公证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于支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理赔及赔偿费用。理赔费用包括:法院诉讼法、律师费、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办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3、公证责任保险 ★★

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是我国的公证处。 4、公证员执业保证金

七、公证投诉制度

1、公证投诉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错证、假证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理的制度。

2、公证投诉的主体:公证当事人 ★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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