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课件(5)

2019-04-02 16:25

公证与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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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已遵照婚姻缔结地国的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现为了去第三国谋职、学习等目的回国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的,方可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得出具结婚公证书。

七、办理离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离婚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离婚的时间,应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书的时间,或者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为准。

2、我国公民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为据申办离婚公证的,我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然后方可持我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书效力的裁定书向公证机构申办离婚公证。 ★

八、办理未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据实为其办理未达到法定婚龄公证书。 2、对于回国1年以上的出国人员,由于不能取得在国外期间的未婚证明而无法登记结婚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未婚保证书公证,而不能直接办理未婚公证。★ 九、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 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当按照我国传统惯用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二) 当事人为了继承目的而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书时应将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已经死亡)一一列明。

(三) 由于有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公证机构制作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不宜采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

十、办理国籍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不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公证机构证明当事人的国籍,是以当事人已经取得中国国籍为前提的。

2、一般情况下,我公证机构只依法证明我国公民的国籍情况。对于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向我公证机构申办国籍公证的,公证机构经过对证明材料的查证属实后,可以据实为其出具已加入(或者未加入)中国国籍的公证书。

3、我国《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既具有中国国籍又具有某外国国籍的,公证机构应依法拒绝公证。

4、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因此,我公证机构不得为当事人办理外国籍公证。

十一、办理有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公证申请人,公证机构一般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如果申请人确有需要,公证机构可依法为其出具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证书。

第十三章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一、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综述

★★1、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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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证书多在域外使用。

★2、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是通过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方式,来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的。

(2)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至于当事人实施了何种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才将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落实到书面文件上可以不问。

(3)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公证机构只需要审查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需要审查当事人持有该文书的原因和背景。

3、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种类

(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等。

(2)证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法人营业证书、公司章程文本、商业活动记录、董事会决议、纳税证明等。

(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民事、商事、诉讼(或者仲裁)、索赔等方面活动的文书,例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

★二、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一般程序 对于文件原本,只要没有违法内容,公证机构一般不作其他实质性审查。 公证机构对没有主件的附属文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复制本,不得办理公证证明。 ★三、办理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的一般程序 当事人申办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应持需签名的法律文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亲自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面前,在该文书上签名、盖章。如果当事人事先已在有关文书上签好名、盖好章的,则应在公证员面前确认该签名、印鉴、日期的真实性。 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程序的特点,就是公证机构只对文书上的签名、印章是否真实负责,而对文书本身,只要没有违法的内容,一般不作实质性的审查,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四、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和港、澳、台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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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因素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一方或与公证有关的主体、公证证明对象、公证文书使用的地域等几个因素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与外国有关联。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完全相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文书发往域外使用或带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其证明的效力。

6、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

三、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事项

★1、涉外公证权限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在国内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

★2、涉外公证文书的法律适用

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其既可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外国的不同法律规定。

★★3、涉外公证文书的文字使用

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附外文译文。

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有些情况下,我国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需要在所提供的外文文字或表格上签字盖章并申办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在另外的文书纸上证明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属实。

对涉外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以英文制作的,我公证机构也可直接予以公证,在无需或无法附中文文本的情况下,可不附中文译文。

★四、我国对涉外公证文书行使认证权的机关

1、外交部领事司。 2、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区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

五、 涉港澳台公证与涉外公证的不同特征

1、不需认证。

2、不需附译文。

3、公证文书使用地不同。

六、涉港澳台公证的程序及其特别事项

办理涉港、澳公证时,对港、澳居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关证明材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委托公证人制度。对来自香港的公证证明必须是由我国司法部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所作,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方能采用。2006年2月以后,我国司法部在澳门的律师中也开始实施委托公证人制度,自此以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公证书。

★七、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1、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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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2、委托公证人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之记载; (5)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3、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期为3年,符合条件者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以连续委托。委托公证人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行使委托权,注册一年一度。

4、公证书加章转递,是指我国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内地才能使用,才具有其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制度。

第十五章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与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二、律师的特点

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准予执业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证义。

★三、律师制度的意义

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

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

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四、律师的性质

首先,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其次,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有律师执业证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五、律师的任务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2、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证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六、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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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一、律师资格与的律师执业概念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身份特征,是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并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

我国在1988年以前,就是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同一制;而自1988年开始至今,则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分离的制度。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

1、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2、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向司法部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三、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政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3、学历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必须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可:

(1) 在高等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2) 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3) 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五、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政治条件。 2、具有律师资格。即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罚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六、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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