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三项民主管理制度(2)

2019-04-02 17:44

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35%;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

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少数民族、女职工、青年职工、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职代会代表人数按在岗职工总数确定。 职工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40-80人; 职工在1001-5000人者,代表为70-150人; 职工在5001-10000人者,代表为100-200人; 职工在10001-100000人者,代表为140-280人; 职工在5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也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路局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副团长1-2名,负责主持代表团的日常活动。

第十一条 选举单位职工有权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由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撤换上一级职工代表,应经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

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及其原领导岗位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的,入学、长病、待岗、离岗一年以上的,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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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结构经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首选人选。

第十三条 路局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出差对待,按照路局的有关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路局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自觉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路局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民主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职工,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代表职工利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

三、每年向本选举单位职工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四、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积极宣传大会的主要精神,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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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路局职代会届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职代会届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职代会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职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七条 职代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领导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各级职代会可建立非职工代表旁听制度。

第十八条 由职代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者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代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路局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代表团团长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路局职代会主席团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局属单位职代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工作机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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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路局职代会设立安全生产经营、生活福利、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案审理、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分别由7-11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路局工会在路局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路局机关有关部门中非职工代表身份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担任,但必须经路局职代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路局职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提交路局职代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路局职代会召开期间,根据路局职代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权限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向路局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向路局职代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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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路局职代会决议的情况; 五、办理路局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路局职代会推选若干名职工代表参加路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任期与路局职代会任期相同,路局职代会可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补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和企业年金理事会职工代表理事。

第二十五条 路局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路局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基层职工代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协商处理(基层职工代表不低于应参加联席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通过的决议要向下一次路局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7天通知与会人员作好准备,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路局党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实行票决制。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委(总支或支部)或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届、次职代会议题(议案)、日程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职代会召开前15天应将大会议题(议案)、日程,书面向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申报。上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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