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召开前15天,行政应将职代会议题所确定的有关议案(草案)提交工会,由工会分发各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预审,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根据议案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预审,预审意见和建议会前7天书面报工会。
工会将预审意见整理归纳后,于会前4天转交行政;行政根据预审意见和建议修改议案(草案)。
三、各代表团(组)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审理委员会(小组)。
四、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按照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知被评议领导干部做好述职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召开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有关领导作相关议案的报告。
二、按照铁道部、路局关于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规定,由领导干部大会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作领导干部个人评议和测评结果报告。
11
三、组织职工代表分项讨论审议大会议案。
四、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职代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按行政领导的意见执行。属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有关议案,对通过的应做出决议,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否决的不得实施。属审议决定的有关议案,对通过的应做出决定;行政领导对大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
五、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结果,向被评议领导干部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领导干部向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提出整改措施,如对评议结果有疑问,可向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提出个人说明,由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调查核实。
二、闭会后10天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7天内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三、利用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动员职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12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做好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二十九条 路局职代会接受路局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不断提升职代会质量,推进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职代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组织要及时向职代会提交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代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负责处理职代会有关行政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代会的监督、检查。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工会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向职代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召集并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民主
13
管理的其它工作,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组织作用。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切实保证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路局、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都要建立健全职代会监督检查机制,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职代会工作机构要会同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厂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路局、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要加大对职代会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健全完善制约机制。对不按时召开职代会,不按照职代会职权规定将有关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罚。
1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路局职代会开会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兰州铁路局工会。兰州铁路局十届一次职代会通过的原《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