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保险公司对受益人付费的“初步数额”为8250美元,“最终数额”为16500美元。上诉人声称,该公司在制作这张保险单时把这两个数字放颠倒了。正确的表示应当是:初步数额16500美元,最终数额为8250美元。这一错误导致的后果是,该公司按现有保险单的规定,要多付给受益人16500美元。因为保险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10年内去世,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为最终数额的两倍。
上诉人要求将这个错误改过来,基思太太拒绝这一要求,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保险单。
分析:上诉人争辩说,公司的工作记录和保险单收据能证实当事人双方最初协议的内容。 尽管这些文件能证明上诉人所理解的协议是什么,但他们却无法证实基恩先生所理解的协议是什么。已经得到证实的是,基恩先生从没有见过该工作记录。因此,该文件并不能证实,基恩先生对该保险合同是如何理解的。基恩先生从代理人那里接受填写完成的保障单后,的确签署并寄还了保险单收据,但一个被保险人肯定不会认为一个保险单收据上提到的保障单具有否定保险单本身所载的明示条款的效果。这类证据至多能构成对基恩先生的认可或者动机的间接的和非结论性的推断。因此,本法院只能判决,地方法院拒绝重新确立合同的内容是正确的。
《违反担保》
九、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公司B为其在巴黎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00法郎。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法郎一间的房间了。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法郎一间的房间。 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法郎的赔偿?
答:A可从B公司处得到2000法郎的赔偿。英美法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
由于受损害方的疏忽,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则受损害一方对于违约发生之后本可以合理避免的损失,不得要求给予赔偿。在7月15日,A知B没有预订到房间,本可以采取行动,订到600法郎一间的房间,但是A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所以A不能就7月25日订到的700法郎一间房索求赔偿(每间房索赔200法郎),只能就每间房索得赔偿100法郎,20间房即2000法郎。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十、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
(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案一:
答:(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2)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理由同上。 答案二:
答:(1)卖方没有责任。因为,在国际贸易当中FOB 交货条件价,卖方的责任义务 是负责到货物越船舷之前 的 时间, 当货物装上船之后,卖方就已经完成了 交货义务,此时 的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买方。故,卖方没有责任。
(2)如以CIF 成交 卖方也没有责任,因为,CIF 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 和 FOB 一样,单不同的是 卖方需要购买保险,所以,卖方也没有责任。FOB、CFR、CIF这三种术语,都是在装运港交货,其风险的划分,都以装运船舷为界。这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均属于装运合同;都是凭单交货,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十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
1、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划分?
2、此案例中采用FAS比FOB优点在哪里?
答:1、采用FOB术语,风险划分为装运港船舷,这意味着买方必须负责
从该点起承担货
物损失的一切风险。题中108吨货物很明显已经越过船舷,因此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FOB术语是以越过船舷为界来区分风险分界点的,因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船舷是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在FOB术语下应以装船完毕为风险转移点更合适,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应选用术语FAS更有。因为FAS可以更早、更明确的转移风险。
十二、我国某公司于2003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大米。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什么时候?
(3)如大米在装船前经检验符合要求,但在运输过程中因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谁承担货损?买方可否拒绝付款? 答:(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口。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 2003 年 4 月 15 日下午 5 时。 (3)CIF条款下没有投保的话,卖方可以被视为违约,没有完全按合同
约定承担义务,买方可拒绝付款
十三、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
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答:(1)由韩国公司承担,在 CIF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
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应该负责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 否则构成违约,因此 ,该风险不由买方承担,而应由卖方承担。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十四、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东莞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他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担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答:(1)由卖方德国一方承担。在 CFR 术语中,卖方 负有在货物装船后
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 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海上货物 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 承担。本案即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 4 月既己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 4 月份就应 该向买方发出装船的通知,而实际情况是与 5 月 10 日才发出装船的通知,造成 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厂后至 5 月 9 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该 风险损失只能由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