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工作监督执法

2019-04-02 22:05

放射卫生工作监督执法

一、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旧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编办2010年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明确分工: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新法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共七章: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

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内)。 分为四类管理--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第二章 执业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设备、场所等。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臵与批准 类别不同—省、市、县申请许可和批准 职业危害预评和控制效果评价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制度、人员体检、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标准

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 注:GBZ188-2007与GBZ235-2011同时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不矛盾、不冲突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8—2002) 4、《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

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5-2005) 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

7、《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8-2006)

8、《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 9、《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1—2004) 10、《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 11、《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0-2006) 1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GBZT152-2002)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有经核准的医学影像诊疗科目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罚则: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放射诊疗机构是否按要求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申请原则:(就高不就低) 放射治疗、核医学—省级

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市级

X射线影像诊断—县级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罚则: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校验原则:谁发证谁校验;与《医疗执业许可证》同时进行校验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罚则: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机构在放射诊疗活动中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是否均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罚则: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其他

(1)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行为

(2)批准资质后是否有机构名称、执业地点、法人的变更

(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1、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是否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申请部门,就高不就低)。

2、是否按要求取得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步骤:预评价报告书—设计审查认可书—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三)人员资质情况(是否按要求配备相应人员)

1、X射线影像诊断---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执业医师证》上为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

2、介入放射学

(1)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有放射影像技师

(3)有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骨科、心内科等) 3、核医学

(1)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有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医师职格证》未明确注明“核医学技师”从事核医学技师工作的,需到省人民医院、华西大学附属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四一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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